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条例常见问题解答(5)
问:用人单位和学校代办的居住证怎么领取?可以邮寄吗?
答:用人单位和学校凭代办受理回执和经申领人本人签名确认的居住证申请表,到受理点领取代办的居住证后自行发放给申领人。用人单位和学校不可以通过邮寄的方式领取代办的居住证。
问:居住证代办签注审核流程?
答:各有关部门自收到相关核实信息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人签注条件核实,并向公安机关和各受理点反馈核实结果和依据。符合签注条件的,公安机关即时予以签注;不符合条件的,及时向用人单位、学校说明理由,由其将审核结果告知申请人,申请人要求书面答复的,受理点应当出具书面意见。
问:非深户籍人员是否可以查询本人的居住登记信息?
答:可以。非深户籍人员可以通过到居住登记受理点查询本人居住登记信息或者通过网络使用实名认证居住证账号查询本人居住登记信息。
问:居住证持证人是否可以查询本人居住证信息?
答:可以。居住证持证人可以在“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服务平台”或到现居住地居住证受理点查询本人居住证信息。
问:申报义务人是否可以查询本人申报的居住登记信息?
答:可以。申报义务人可以在“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服务平台”或到现居住地居住登记受理点查询。
问:因居民身份号码重号无法办理居住证的,如何处理?
答:应当根据公安部公民身份号码重号变更的操作办法,回原籍变更身份证号码后再办理居住证。
问:伪造、变造居住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居住证的会受何种处罚?
答:由公安机关处三千元罚款,并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一千元罚款,并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证件由公安机关收缴并销毁。
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住证办理的其他证件如何处理?
答:由该证件的发证机关宣告作废或者收回注销。
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住证取得的行政许可如何处理?
答:由行政许可机关依法撤销。
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住证申请享受权益的,如何处理?
答:相关部门停止提供,并追回已发放的财物。
问:非法扣押居住证会受何种处罚?
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扣押他人居住证,扣押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退还,并按照扣押居住证数量每证五百元处以罚款。
问:持证人符合市政府规定的居住年限、就业年限、社会保险参保年限等的,可以入户深圳吗?
答:可以申请转为深圳市户籍居民,具体以市政府出台的实施办法为准。
问:居住地址变更后是否需要更换居住证?
答:不需要。
问:在深居住的非深户籍人员必须办理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吗?
答: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遵循自愿办理原则。
问:居住登记申报账号或者居住证申办账号忘记密码如何处理?
答:可通过系统相关功能找回密码,或携带相关身份证明材料到居住登记或居住证受理点重置密码。
问:我市非深户籍在校大学生,是否可以办理居住证?如何办理?
答:可通过学校统一代办居住证,也可以个人通过网络或者到居住证受理点以正在特区接受全日制中高等学历(职业)教育条件申办居住证。
问:当事人对涉居住登记或者居住证服务管理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是否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答: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问:2015年6月1日以前在出租屋管理部门登记的居住信息能否作为申办居住证的依据?
答:可以。《条例》实施后十二个月内,非深户籍人员申办居住证或持有《深圳市居住证》、《深圳市临时居住证》换领新证的,自受理之日前一年内,在我市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综合管理系统登记的居住信息或者持有有效《深圳市居住证》、《深圳市临时居住证》时间累计满十二个月的,视为在特区办理居住登记记录的居住时间连续满十二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