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条例常见问题解答(2)
问:居住登记应当申报哪些信息?
答:(一)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
(二)户籍地址、现居住地址;
(三)婚姻状况、文化程度、职业和服务处所、同住非深户籍人员之间的身份关系;
(四)入住、搬离现居住地的时间;
(五)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申报的其他信息。
问:同住非深户籍人员之间的身份关系是指哪些?
答:具体指父母、配、子女及其他亲属关系。
问:申报义务人未申报或者虚假申报居住登记信息会受何种处罚?
答:申报义务人未申报或者虚假申报非深户籍人员提供的居住登记信息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按照未申报或者虚假申报居住登记信息人数每人五百元处以罚款。
问:非深户籍人员拒绝向申报义务人或房屋承租人提供居住登记信息或者提供虚假居住登记信息的,是否会被处罚?
答:会。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五百元罚款。
问:房屋出租给无证人员的是否会被处罚?
答:会。由公安机关按照租住人数每人一千元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问:房屋出租人或者实际管理人发现其提供的居所被用来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是否需要报告?
答:需要向公安机关或有关部门报告,否则由公安机关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罚款,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情形的,并处五日以下拘留。
问:房屋承租人利用承租的房屋为非深户籍人员提供居所的,是否应当向房屋出租人或实际管理人提供非深户籍人员居住登记信息?
答:应当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居住登记信息,否则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按照未提供或者虚假提供居住登记信息人数每人五百元处以罚款。
问:拒不配合公安机关以及受委托出租屋管理机构抽查或者采集非深户籍人员居住登记信息的会受何种处罚?
答: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一千元罚款。
问:2015年6月1日后,在原综管系统已采集的非深户籍人员信息,且住址未发生变化的,是否仍需要申报居住登记?
答:需要,申报义务人可通过网络或者到居住登记受理点对信息进行确认即可。
问:用人单位为员工提供宿舍,申报居住登记账号可以通过网络申请开通吗?
答:不可以,应当当房屋所在地居住登记受理点开通居住登记账号。
问:房屋产权变更,房屋内已申报的居住登记信息未发生变更的,新申报义务人是否需重新申报居住登记?
答: 不需要,新申报义务人可通过网络或者到居住登记受理点对信息进行确认即可。
问:王先生是香港居民,在深圳租赁李先生房屋后,又转租给非深户籍人员居住的,由谁申报居住登记?为什么?
答:应当由王先生申报居住登记。申报义务人无国籍、地域限制,为非深户籍人员提供居所的个人或单位均为申报义务人。
问:张先生在深圳租赁房屋后,借给非深户籍朋友长期居住的,需要申报居住登记吗?由谁申报?
答:需要,由房屋出租人按七日申报情形进行申报。作为承租人的张先生利用承租的房屋为非深户籍朋友提供居所的,应当在非深户籍人员入住、搬离之日起三日内向房屋出租人如实提供非深户籍人员的居住登记信息。
问:小张是深户,在深租赁房屋居住,外地父母来深与张先生共同居住二个月,需要申报居住登记吗?由谁申报?
答:需要,由出租人按七日申报情形申报小张父母的居住登记信息。
小张是深圳户籍人员,虽然本人居住登记信息不用申报,但是应当在其父母入住、搬离之日起三日内向房屋出租人如实提供非深户籍人员的居住登记信息。
问:赵先生在深购买房屋后,外地父母来深共同居住半年,需要申报居住登记吗?由谁申报?
答: 需要,由赵先生按照十五日申报情形申报其父母的居住登记信息。
问:张先生在深租赁房屋后转租给李先生,李先生转租给王先生,王先生将房屋借给非深户籍人员的朋友居住的,由谁申报居住登记信息?
答:由李先生按照七日申报情形进行申报。
问:某公司将某小区A栋第十层全部租赁下来作为公司员工宿舍,由谁申报居住登记?如何申报居住登记?
答:由公司申报居住登记。可以选择到小区所在地居住登记受理点进行申报居住登记,也可以到受理点开通账号后通过网络申报居住登记。
问:周女士在深圳罗湖和宝安区各有一套房屋用于出租的,如何申报居住登记?
答:可以到居住登记受理点申报居住登记,周女士需分别到罗湖、宝安区房屋所在地居住登记受理点申报居住登记。
也可以使用居住登记账号通过网络申报。居住登记账号可以通过网络或到任一房屋所在地居住登记受理点开通。
问:房屋的产权登记人为夫妻双方,出租给非深户籍人员居住的,由谁申报居住登记?
答:夫妻双方任一方申报即可。
居住证部分
问:《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条例》实施后原有深圳市居住证是否可以继续办理?
答:2015年6月1日后,居住证受理点只受理《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相关业务申请,停止办理《深圳市居住证》和《深圳市临时居住证》的申领、类型转换、延期、地址改写等业务。
问:条例实施后原深圳市居住证能否继续使用?
答:在2015年6月1日仍然有效的《深圳市居住证》和《深圳市临时居住证》,均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