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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模拟试题系列:国家司法考试试题和答案刑诉案例(3)(3)

作者:91yixue 来源: 易学网 时间:2010-09-11 字体: 考试必看

  7、死刑的执行前及执行后的程序规定,停止执行的程序规定。

  陈飞和李元是高中同学,大学毕业后,陈飞在某工商银行工作,李元由于单位效益不好,遂辞职开了一家个体家电维修店。后来由于经营不善资金周转不开,便向陈飞借款2万元。一年后,陈飞因买房装修,要求李元还钱,李元以种种借口拖欠不还。一日,陈飞在某建筑工地附近遇到李元,于是抓住他索要欠款,李元矢口否认借过钱,并当众辱骂陈飞。陈飞忍无可忍,于是顺手拿起旁边一根铁棍,将李元头部打伤,李元当即倒地昏迷。陈飞将其送往医院,经抢救苏醒,但已经导致重伤。李元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县人民法院以属于公诉案件为由不予接受。李元又向县公安局控告,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在讯问犯罪嫌疑人陈飞时,陈飞要求聘请律师,被侦查人员以本案侦查过程需要保密,属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为由,不批准聘请律师。在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后,县人民检察院告知陈飞有权委托辩护人。陈飞遂委托其大学好友刘彦(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担任辩护人。本案起诉至县人民法院,在法院审理过程中,李元提出申请担任法庭记录的书记员张明回避,理由是以前曾经见过张明和辩护人刘彦一起吃饭。审判长以张明审理期间未与他人接触为由,当庭驳回申请。经审理,合议庭判决被告人陈飞犯故意伤害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3年。陈飞在法定上诉期限内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中级法院审判过程中,被告人陈飞患严重疾病,无法参加审判,审判长遂判决中止审理。被告人疾病治愈后,审理继续进行,经开庭审理认为原审违反有关回避制度的法定程序,于是直接改判。依法判处被告人陈飞有期徒刑5年。判决书合法送达后,县人民法院立即将被告人直接交付监狱执行,并将判决书、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一并送达监狱。

  问:本案诉讼程序有何不当之处?并说明理由。

  [解题思路]

  本案例主要考查对控告的处理、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的批准、辩护人的范围、回避的决定程序、二审的处理、上诉不加刑原则、中止审理、有期徒刑的交付执行等知识点。

  [参考答案]

  1、李元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县人民法院不应以本案属于公诉案件为由不予接受。应当接受,再移送主管的公安机关。

  2、侦查人员不应以本案属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为由,不批准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本案的案情或者案件性质不涉及国家秘密,因此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不需经侦查机关批准。

  3、 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刘彦不应接受陈飞委托担任其辩护人。法院的现职人员不得担任辩护人。

  4、 审判长不应当庭驳回李元的回避申请。对审判阶段的书记员的回避决定应由院长作出。

  5、 中级法院对原审违反有关回避制度的法定程序的案件不应直接改判。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

  6、 中级法院二审不应加重上诉人的刑罚。对只有被告人一方上诉的案件,二审法院不得以任何理由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7、 中级法院对案件进行审判过程中,上诉人陈飞患严重疾病,无法参加审判,审判长不应判决中止审理。应当裁定中止审理。

  8、 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作出判决,判决书合法送达后,法院不应立即将被告人交付执行。该判决是第一审判决,应在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

  9、 被告人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不应由法院直接交付监狱执行,也不应仅送达判决书和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应当将判决书、裁定书、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人民法院的执行通知书、结案登记表及时送达看守所,由公安机关将罪犯交付监狱执行。

  [分析及依据]

  1、《刑事诉讼法》第84条第3款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因此,人民法院对李元的起诉应当先接受,然后移送主管的公安机关。

  2、《刑事诉讼法》第96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六机关《规定》第9条规定,刑事诉讼法第96条规定的“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是指案情或者案件性质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不能因刑事案件侦查过程中的有关材料和处理意见需保守秘密而作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因此本案不涉及国家秘密,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不需经侦查机关批准。

  3、最高法《解释》第33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不得被委托担任辩护人。

  4、《刑事诉讼法》第30条、31条和六机关《规定》的规定,对法庭审判阶段人民法院的书记员的回避,应当由人民法院院长决定。

  5、《刑事诉讼法》第191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法院的审理有违反回避制度等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6、最高法《解释》第257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提出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7、最高法《解释》第181条规定,在审判过程中,自诉人或者被告人患精神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以及案件起诉到人民法院后被告人脱逃,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审理。

  8、《刑事诉讼法》第192条规定,原审人民法院对于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因此,县法院重新审判作出的判决是第一审判决,不应立即生效。

  9、最高法《解释》第349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公诉案件的罪犯,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判决书、裁定书、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人民法院的执行通知书、结案登记表及时送达看守所,由公安机关将罪犯交付监狱执行。

  [特别提示]

  1、注意涉及国家秘密案件范围的确定以及在侦查阶段对涉及国家秘密案件的特殊规定(六机关《规定》第9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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