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模拟试题系列:国家司法考试试题和答案刑诉案例(3)
2010年模拟试题系列:国家司法考试试题和答案刑诉案例(3)
武某是某有限责任公司会计科职员。2009年3月20日,因接到揭发武某侵占本公司3万余元财产的检举书,某区检察院于2001年4月7日对其予以立案侦查,并于同日由公安机关执行逮捕。由于案情较为复杂,因此在法定侦查羁押期限内未能完成侦查工作。同年6月5日向本院审查逮捕部门提请延长羁押期限,经区检察院检察长批准,决定延长羁押期限1个月。本案经侦查、审查起诉后,区检察院对武某以职务侵占罪向某区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书面建议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并移送了本案的所有案卷材料。法院经审查后认为,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遂决定适用普通程序审判。但嫌麻烦,未再将案卷退回检察院,只在开庭前3日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了区人民检察院。开庭审理时,人民检察院未派员出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武某以其辩护人杨某的辩护起不到应有的作用为由,拒绝杨某为其辩护,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合议庭认为其拒绝辩护不具备正当理由,当庭驳回其请求。经法庭审判,法院认定武某犯有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宣判后将武某押送回看守所。武某提出上诉,某市中级法院审判员刘某到看守所提审武某,武某提供了证明其无罪的证据。刘某将此情况提请合议庭合议。合议庭在听取被告人意见后,未通知检察院出庭,经开庭审理,认为武某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是判决宣告武某无罪。
本案中,某区检察院及两级人民法院所进行的诉讼程序有无错误之处?说明理由。
[解题思路]
本案例主要考查检察院立案管辖的范围、侦查羁押期限、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拒绝辩护、缓刑的执行、二审法院审理方式、程序及其处理等知识点。
[参考答案]
本案诉讼程序中的错误之处有:
1. 本案不应由某区检察院立案侦查。非国家工作人员实施的犯罪应属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范围。
2. 某区检察院不应在2009年6月5日才申请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应在2个月侦查羁押期限届满7日前提请延长羁押期限。
3. 区检察院检察长无权批准延长1个月的侦查羁押期限。应当由上一级检察院批准。
4. 法院决定适用普通程序后,未再将案卷退回检察院的做法不当。应当将全案卷宗和证据材料退回人民检察院。
5. 区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开庭审理时,区检察院不应不派员出庭。公诉案件按普通程序开庭审理时,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庭。
6. 区法院不得对被告人武某拒绝辩护人杨某为其辩护的请求当庭驳回。合议庭应当同意,宣布延期审理。
7. 区法院判处武某缓刑的判决宣告后不应将其送回看守所。法院应当先行对其作出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改为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不能继续羁押。
8. 市中级法院不应由审判员刘某提审武某。二审法院审理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判或者调查讯问审理,不应由审判员一人提审。
9. 二审合议庭未通知检察院出庭支持公诉,便开庭审理的程序不当。应当在开庭十日前通知检察院查阅案卷。
10.二审法院审理后,直接宣告被告人无罪的做法错误。应当改判或者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分析及依据]
1、《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8条规定,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武某系股份有限公司职员,非国家工作人员,该案不属于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范围,应由该区公安机关行使立案侦查权。
2、《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25条规定,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侦查部门认为需要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审查逮捕部门移送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意见及有关材料。
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21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基层人民检察院,分、州、市人民检察院和省级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
4、最高法《解释》第217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在起诉时书面建议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随案移送全案卷宗和证据材料。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74条第(一)项规定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认为依法不应当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书面通知人民检察院,并将全案卷宗和证据材料退回人民检察院。
5、《刑事诉讼法》第153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支持公诉,但是依照本法第175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不派员出席法庭。
6、最高法《解释》第165条规定,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人为其辩护,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的,应当同意,并宣布延期审理。
7、最高法《解释》第355条规定,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不能立即交付执行。如果被宣告缓刑的罪犯在押,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先行作出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改为监视居住或者取保候审,并立即通知有关公安机关。因此对被告人武某不能继续羁押。
8、《刑事诉讼法》第187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对事实清楚的,可以不开庭审理。因此,应由合议庭对被告人进行讯问。
9、《刑事诉讼法》第188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公诉案件,同级人民检察院都应当派员出庭。第二审人民法院必须在开庭十日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
10、《刑事诉讼法》第189条规定,第二审法院对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特别提示]
1、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犯罪案件,其他主体的犯罪不应由检察院侦查。
2、提请延长侦查羁押期限须在期满7日前提出,注意侦查羁押期限的规定(《刑事诉讼法》第124条至128条)。
3、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后,法院应当将全部案卷材料退回检察院,因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检察院移送起诉时只能移送部分案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