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模拟试题系列:国家司法考试试题和答案刑诉案例(3)(2)
4、依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检察院可以不派员出庭,依普通程序审理的,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庭。
5、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的,应当同意,宣布延期审理。
6、 缓刑判决宣告后、生效前对被告人不能继续羁押。
7、二审法院审理案件应组成合议庭开庭审或者讯问调查审理,注意审理后对原判的处理。
林某,男,35岁,某国家机关干部。2009年1月至2001年12月期间,林乾秘密与某国外间谍组织勾结,利用职务之便,向该间谍组织提供我国的绝密情报,给我国造成严重损失。某县人民检察院立即组织侦查人员对此案立案侦查,侦查终结后移送本院审查起诉部门。经审查起诉后,县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林乾的刑事责任,遂向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县人民法院由2名审判员及3名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不公开审理,认为案情重大难以作出决定,于是合议庭直接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审判委员会讨论后,认为被告人林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并处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在法定上诉期内,被告人林乾不服,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接到上诉案件后,在二审过程中,二审合议庭经过开庭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宣告后,依法报请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予以核准后,由该院院长签发了执行死刑的命令并交付原审人民法院执行。原审人民法院接到死刑令后第6日予以执行,押赴刑场执行前,林乾向原审法院揭发了一起重大犯罪事实。原审法院认为林乾只是为了拖延时间,当即予以驳回,按期执行死刑。在看守所内依法执行了枪决。执行完毕后,对罪犯验明正身,并将执行情况报告省高级人民法院。
问:本案诉讼程序有何不当之处?并说明理由。
[解题思路]
本案例主要考查国家安全机关立案管辖的案件范围、提起公诉的条件、级别管辖、合议庭组成、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程序、死刑复核程序、死刑执行程序等知识点。
[参考答案]
1、不应由某县人民检察院对本案立案侦查。应由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
2、检察院不应在认为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时,就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认为证据确实充分时才能向法院起诉。
3、本案不应由县级人民检察院向县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应由中级以上的法院管辖。
4、一审合议庭不应由2名审判员及3名陪审员组成。应由审判员3人或者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3人组成。
5、合议庭认为案情重大难以作出决定,不应直接将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应当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6、二审判决宣判后,不应由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死刑。应当由最高法核准死刑。
7、执行死刑前,林乾揭发重大犯罪事实,原审法院不应按期执行死刑。应当停止执行,并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8、原审法院不应在执行完毕后,对罪犯验明正身。应当在执行前验明正身。
9、原审法院不应在执行完毕后,将执行情况报告省高级人民法院。应将执行情况报告最高人民法院。
[分析及依据]
1、 本案属于间谍案件,是国家安全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范围,依法应当由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
2、 《刑事诉讼法》第14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3、《刑事诉讼法》第20条规定,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应当由中级以上的人民法院管辖。
4、《刑事诉讼法》第147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3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3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5、《刑事诉讼法》第149条规定,合议庭开庭审理并且评议后,应当作出判决。对于疑难、重大、复杂的案件,合议庭认为难以作出决定的,由合议庭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应当执行。因此,本案中合议庭应当将案件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不能直接提交审判委员会。
6、《刑事诉讼法》第199条和最高法《解释》第274条规定,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但依法授权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除外。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以通知的形式授权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行使部分死刑案件的核准权。根据通知规定,危害国家安全案件的死刑核准权仍由最高法行使。本案属于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因此,死刑的核准应由最高人民法院进行,并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
7、《刑事诉讼法》第211条规定,“……但是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二)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因此,林乾揭发重大犯罪事实,应当停止执行,并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8、《刑事诉讼法》第212条第4款规定,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讯问有无遗言、信札,然后交付执行人员执行死刑。因此,应在执行死刑前对罪犯验明正身。
9、《刑事诉讼法》第212条第6款规定,执行死刑后,在场书记员应当写成笔录。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执行死刑的情况报告最高人民法院。因此,本案应在执行死刑后,将执行情况报告最高人民法院。
[特别提示]
1、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应当由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
2、注意提起公诉与自诉在证据方面的要求的区别(《刑事诉讼法》第141条和171条)
3、注意级别管辖中中级法院管辖的案件(《刑事诉讼法》第20条)
4、审判组织的组成(《刑事诉讼法》第147条)
5、合议庭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的程序(《刑事诉讼法》第149条)。
6、死刑的核准权,除了最高人民法院授权给高级法院行使的案件外,由最高人民法院行使。二审法院因检察院抗诉直接改判死刑的案件无论核准权是否下放,均由最高人民法院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