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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真题《经济法》试题及答案(4)

作者:91yixue 来源: 易学网 时间:2011-01-22 字体: 考试必看

参考答案】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赠与合同。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成立;而甲拒绝接受“宝珠”,则没有达成“赠与宝珠”的合同;而且也没有交付赠与物,所以宝珠的所有权没有转移,甲也无权要求乙转移所有权。

  【中华会计网校试题点评】本题主要考核法律制度的“赠与合同”知识点。该知识点在网校2010年考试中心开通的普通班模拟试题(二)单选第19题。在2010年“梦想成真”系列辅导丛书之《应试指南·注会经济法》295页第5题、《经典题解·注会经济法》239页第4题、《梦想成真-全真模拟试卷》第96页第20题中均有所体现。同时,在中华会计网校(www.chinaacc.com)2010年《注会经济法》基础班、习题班练习中心中均有所涉及,另外,在网校游文丽老师、李玉华老师和赵俊峰老师考前串讲班中均重点提及。www.hxexam.com 华夏考试网

  14.2010年3月8日,甲向乙借用电脑一台。3月15日,乙向甲借用名牌手表一块。5月10日,甲要求乙返还手表,乙以甲尚未归还电脑为由,拒绝返还手表。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乙是在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可以暂不返还手表

  B.乙是在行使不安抗辩权,可以暂不返还手表

  C.乙是在形式留置权,可以暂不返还手表

  D.乙应当返还手表

  【参考答案】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与不安抗辩权,都是在“同一双务合同”中,而题目中是“两个合同”,所以选项AB不对。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题目中当事人是两个自然人,所以受“同一法律关系”的限制,而题目中是“两个合同”,所以不能行使留置权。

  【中华会计网校试题点评】本题主要考核法律制度的“抗辩权”知识点。该知识点在网校2010年考试中心开通的普通班/实验班模拟试题(四)多选第16题中有所体现,同时,在中华会计网校(www.chinaacc.com)2010年《注会经济法》基础班、习题班练习中心中均有所涉及,另外,在网校游文丽老师、李玉华老师和赵俊峰老师考前串讲班中均重点提及。www.hxexam.com 华夏考试网

  15.甲公司向乙公司订购一台生产设备,乙公司委托其控股的丙公司生产该设备并交付给甲公司。甲公司在使用该设备时发现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下列关于甲公司权力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甲公司有权请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B.甲公司有权请求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C.甲公司有权请求乙、丙公司连带承担违约责任

  D.甲公司有权请求乙、丙公司按照责任大小按份承担违约责任

  【参考答案】A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第三人履行。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中华会计网校试题点评】本题主要考核法律制度的“第三人履行”知识点。该知识点在2010年“梦想成真”系列辅导丛书之《应试指南· 注会经济法》268页第8题。同时,在中华会计网校(www.chinaacc.com)2010年《注会经济法》基础班、习题班练习中心中均有所涉及,另外,在网校游文丽老师、李玉华老师和赵俊峰老师考前串讲班中均重点提及。

  16.某宾馆办理银行卡转账结算业务,交易金额为10万元。根据银行卡业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商业银行办理该笔银行卡收单业务应当向宾馆收取的结算手续费为( )。

  A.不得低于1 000元

  B.不得低于2 000元

  C.不得低于3 000元

  D.不得低于5 000元

  【参考答案】B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银行卡的收费标准。根据规定,商业银行办理银行卡收单业务应当按下列标准向商户收取结算手续费:(1)宾馆、餐饮、娱乐、旅游等行业不得低于交易金额的2%;(2)其他行业不得低于交易金额的1%.本题中是“宾馆”,交易金额是10万,则手续不低于10×2%=0.2万元=2000元。

  【中华会计网校试题点评】本题主要考核法律制度的“银行卡的收费标准”知识点。该知识点在2010年“梦想成真”系列辅导丛书之《应试指南· 注会经济法》322页第10题。同时,在中华会计网校(www.chinaacc.com)2010年《注会经济法》基础班、习题班练习中心中均有所涉及,另外,在网校游文丽老师、李玉华老师和赵俊峰老师考前串讲班中均重点提及。

  17.甲公司是一张3个月以后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所记载的收款人。甲公司和乙公司合并为丙公司,丙公司于上述票据到期时向承兑人提示付款。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丙公司不能取得票据权利

  B.丙公司取得票据权利

  C.甲公司背书后,丙公司才能取得票据权利

  D.甲公司和乙公司共同背书后,丙公司才能取得票据权利

  【参考答案】B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票据权利的取得。当事人取得票据的情形有:第一,从出票人处取得;第二,从持有票据的人处受让票据(即背书);第三,依税收、继承、赠与、企业合并等方式获得票据。本题中是因为企业合并获得票据,不用背书。

  【中华会计网校试题点评】本题主要考核法律制度的“票据权利的取得”知识点。该知识点在网校2010年考试中心开通的普通班模拟试题(三)多选第23题的考点基本相同。在2010年“梦想成真”系列辅导丛书之《经典题解·注会经济法》283页第15题中均有所体现,同时,在中华会计网校(www.chinaacc.com)2010年《注会经济法》基础班、习题班练习中心中均有所涉及,另外,在网校游文丽老师、李玉华老师和赵俊峰老师考前串讲班中均重点提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