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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办法(4)

作者:91yixue 来源: 易学网 时间:2016-04-19 字体: 考试必看


         第四十一条  入医管理相关实施细则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另行制定。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二条  申请人伪造或提供虚假申请资料的,不予纳入积分管理;已纳入积分管理的,其所获积分自动归零,取消已取得的相应待遇。申请人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参加积分管理。
         第四十三条  负责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工作的相关领导干部及工作人员,在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工作中违反本办法规定,情节轻微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对相关责任人员依规作出处理;构成违纪的,按照管辖权限由相关纪检监察机关(机构)追究纪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申请人所得积分分值当年度内有效,第二年需重新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申请人离开市区,且其居住信息被注销时,积分自动失效。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对户籍准入、子女入医等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及其相关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稳步拓展和增强主要依据流动人口积分而享受公共服务的范围、力度。
         第四十六条  县级市、吴江区人民政府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办法。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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