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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模拟试题系列:国家司法考试试题和答案民诉案例(2)(5)

作者:91yixue 来源: 易学网 时间:2010-09-11 字体: 考试必看

  本题围绕这一般案件的诉讼费用问题展开,涉及到一审的诉讼费用,二审的诉讼费用以及再审的诉讼费用。当事人提起诉讼自然应当预交诉讼费用,这是一般的规则;提起上诉同样需要预交上诉费用。如果未能按照法律的规定预交相关的诉讼费用,后果通常是按照撤诉处理:撤回诉讼或撤回上诉。

  「参考答案」

  1.作为郑某的代理律师,应当告知和帮助郑某申请司法救助,申请诉讼费用的缓交、免交或者减交。

  2.在郑某仅仅说明“全权代理”的情况下,作为郑某代理律师,无权进行调解,因为法院调解需要当事人的特别授权。

  3.李某应当至迟在4月21日之前提起上诉。

  4.二审法院应当视为李某撤回上诉。

  5.李某已经预交的上诉费用不予退还,如果李某在一审法院重新判决后再次提起上诉,则无需再次预交上诉费用。

  6.李某是否需要交纳再审案件的诉讼费用,完全取决于李某申请再审的理由。如果李某申请再审的利于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和裁定,则李某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预交诉讼费用;如果李某的申请再审的理由为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或者是其他的有关理由,则李某无需交纳诉讼费用。

  如果李某是对一审生效的判决、裁定申请再审,则需要交纳再审案件的诉讼费用。

  7.二审法院应当同时对一审案件的诉讼费用的负担作出改判。

  双方当事人均上诉的,分别预交案件的上诉费用。

  在二审法院判决维持一审判决的情况下,案件的上诉费用在双方当事人分担。

  「解析」

  1.在上面的一个案例中已经对司法救助的有关问题作了介绍。

  2.这是民事诉讼法的一个细节性质的规定,有些情况,诉讼代理人必须经过当事人的特殊的授权才能实施相应的诉讼行为,例如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或者进行调解等。其原因主要在于这些诉讼行为的实施将对当事人的实体权益问题产生重要的影响,而且像承认、放弃诉讼请求等行为本身就是对当事人实体权益的处分。

  3.关于期间的计算问题虽然不是难点,但是却是重点问题,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意见》第79条的规定,民事诉讼中以日计算的各种期间均从次日起算。在本案中,期间是上诉期间,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判决不服的上诉的期间为判决送达之日起15日。既然法院于2003年4月3日(星期四)将判决送达郑某,于2003年4月4(星期五)日将判决送达了李某,则李某的上诉期间应当从2003年4月5日起算,因此最后一日应当是2003年4月19日,但是根据计算,2003年4月19日为星期六,是假日,因此上诉的期间的最后的截至日期应当自然顺延,为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即2003年4月21日(2003年4月20日为星期天,同样不能作为上诉期间的终止日期)。

  4.法律虽然没有将预交诉讼费用作为当事人起诉或者上诉的前提条件,但是,预交诉讼费用作为当事人的一项义务,依然对当事人的诉讼产生重要的影响。当事人未能按照规定预交诉讼费用的结果是,视为当事人撤诉:撤回起诉或者撤回上诉。此时并没有剥夺当事人再次提起诉讼或者上诉的权利,如果具备法定条件,当事人依然可以再次提起诉讼或者上诉。

  5.这是法律的一项强制性规定。

6.对于二审的生效裁判申请再审,法律上区别对待,如果是当事人发现新的足以推翻原裁定、判决的证据,在我国目前的司法实践中,一般并不作为错案处理,也就是说此时法院对于生效的裁判不承担任何责任后果,因此,也能够理解为什么司法解释规定此时,对于再审的案件当事人需要依法交纳诉讼费用。除此以外,对于其他的再审理由,则当事人自身没有任何的过错,让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显然是不合理的。

  如果一审裁判生效前,当事人没有上诉,而是在一审裁判生效后申请再审,根据相关的司法解释的规定,此时当事人也需要交纳诉讼费用。这主要是考虑到,当事人本来享有一般的上诉途径,可是当事人放弃了该途径,因此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但是这些规定的合理性还是值得进一步商榷的。

  7.当事人上诉的,二审法院如果依法对一审的裁判进行了改判,则同时需要对一审的诉讼费用的负担进行改判。

  如果双方当事人均上诉,则双方当事人均为上诉人,自然均需要交纳上诉费。如果上诉法院驳回了上诉,维持一审的裁判,根据诉讼费用负担的原则,应当由上诉人负担诉讼费用,此时既然双方当事人均为上诉人,则应当由双方当事人分担。

  「应注意的问题」

  ㈠相关法条及相关知识点的联系和区别

  1.《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12条:诉讼费用由原告预交。被告提出反诉的,根据反诉金额或者价额计算案件受理费,由被告预交。

  申请执行费,由申请人预交。

  案件受理费,按第五条规定的标准预交;其他诉讼费用,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预交的金额。

  第13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的次日起七日内预交;反诉案件,由反诉当事人在提出反诉的同时预交案件受理费。预交确有困难的,可在预交期内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当事人在预交期内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上诉案件的诉讼费用,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出上诉的,由上诉的双方当事人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上诉人在接到人民法院预交诉讼费用的通知后七日内仍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申请执行等费用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预交

  第17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预交的上诉案件受理费,不予退还;重审后又上诉的,不再预交案件受理费。

  第20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作了改判的,除了应当确定当事人对第二审诉讼费用的负担外,还应当相应地变更第一审人民法院对诉讼费用负担的决定。

  第二审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的案件,上诉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负担,双方都提出上诉的,由双方分担。

  2.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补充规定五、《办法》第二十八条修改为:

  第28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免交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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