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组织“双重管理”制度的主要特征
社会组织“双重管理”制度的主要特征
“双重管理”体制具有四个主要的特征:
第一,归口登记的特征。所有社会团体都由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地方县级以上各级民政部门登记,只有经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才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具备民事主体的权能。
第二,双重负责的特征。社会团体的业务活动受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过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对经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的日常管理负责。
第三,分级管理的特征。成立全国性的社会团体需要向民政部申请登记,而成立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则向其办事机构所在地相应的民政部门申请登记,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向所跨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民政部门申请登记。
第四,限制竞争的特征。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在同一行政区域内不得重复成立相同或者相似的社会团体,这也被称为限制竞争的“一地一会”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