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市新市民子女公办学校积分入学管理实施细则
昆山市新市民子女公办学校积分入学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前教育和义务教育招生行为,促进教育公平,根据《昆山市新市民子女公办学校积分入学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积分入学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新市民子女公办学校积分入学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各区镇和有关部门新市民子女积分入学工作,各区镇负责辖区内的具体工作,各有关部门按要求履行职责。新市民子女公办学校积分入学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新市民子女积分入学管理的日常工作;各区镇建立新市民子女公办学校积分入学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落实辖区内积分入学工作,在便民服务中心设立新市民子女公办学校积分入学管理窗口,负责新市民积分入学管理的咨询、资料现场初审等工作。
第三条 积分入学办法所称昆山市新市民子女,是指夫妻(含其他法定监护人,下同)双方中至少一方在本市居住一年以上,有合法稳定职业、合法稳定住所的非昆山籍人员符合入园、入学年龄的子女。合法稳定职业是指工作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证明材料(包括工资卡明细),或者法人登记证,或者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合法稳定住所包括自有住宅房或租住房屋,且与居住证信息一致,其中居住证的时间指入学当年3月31日向前推算满一年。
第四条 积分入学办法所称公办学校,是指本市公办幼儿园、小学、初中,以及由政府购买学位的民办幼儿园、小学、初中。
第五条 积分入学学段范围包括幼儿园和义务教育阶段的起始年级,非起始年级不适用。起始年级指幼儿园小班、小学一年级、初中一年级。
第六条 积分入学采取个人自愿网上申报的模式。
第七条 新市民积分包括房产年限、专业技术职称(职业资格)或文化程度、参保年限、计划生育、遵规守法等五项指标,积分总值为各项指标加减得分之和。
第八条 新市民子女公办学校积分入学实行政策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每年2月底前公布当年度准入学校和施教区。5月底前公布当年度准入学校可供学位数;6月20日前公示各区镇和各准入公办学校申请人积分高低排名。6月底前公布各学段积分入学准入名单。以上信息均在昆山教育网(www.ksedu.cn)上公布。
第九条 昆山市荣誉市民以及在本市工作或居住的现役军人、外籍人员、港澳台侨人员、政府引进的高层次紧缺人才、优秀高技能人才、企业中层以上高级管理人员不参加积分入学管理,其子女由各相关部门、区镇按相关规定认定,各相关部门于5月10日前将认定名单交各区镇,各区镇于5月15日前统筹就近安排入读公办学校。昆山市荣誉市民由市商务局审核;在本市工作或居住的现役军人由市人武部审核;外籍人员、港澳台侨人员子女由市教育局协调相关部门审核后在全市统筹就近安排入读公办学校;政府引进的高层次紧缺人才分别由市人才办、人社局审核,其中,高层次人才由市人才办审核,紧缺人才由市人社局审核;优秀高技能人才③由市人社局审核。企业中层以上高级管理人员由各区镇审核认定。
第二章 申请受理
第十条 积分入学采取网上申报方式,申报日期为当年度3月1日至3月31日。参加积分入学的新市民应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登录昆山教育网,点击“昆山市新市民积分入学报名”窗口,按《昆山市新市民积分入学报名操作手册》提示分区镇、分学段进入系统,准确填写拟入读学校以及相关信息,并按要求录入相关附件。每个新市民子女只能申报一所居住地所在学区内的公办学校。所填报信息的有效日期以当年度申报截止日3月31日为止。
第十一条 新市民积分入学申请由各区镇便民服务中心统一进行现场初审。各区镇便民服务中心设立专门窗口,受理新市民积分入学的咨询、解释及相关资料的初审等工作。
第十二条 申请人完成网上申报后,在当年度3月1日至3月31日内将有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积分入学管理申请表》提交至所在地区镇便民服务中心积分入学管理窗口。窗口初步审核后,退还原件,复印件与《积分入学管理申请表》一起存档,实行一人一档。
窗口初步审核材料(提供原件和复印件)包括:
1.户籍证明。
2.居住证(居住证信息与住宅房或租住房屋地址保持一致)。
3.房产证或房屋租赁合同(其中提供的房屋产权证遵循每5年认定一名学区生的原则〈同一家庭符合计划生育政策除外〉。租住房屋同样遵循每5年认定一名学区生的原则,有规范的合同、居住房屋水电费单据,并且房东持身份证和房产证原件到现场确认)。
4. 工作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证明材料及工资卡明细,或者法人登记证,或者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
5. 计划生育证明(生育两孩及以内的提供户籍地乡级以上〈含乡级〉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生育三孩及以上的提供户籍地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
6. 专业技术职称或职业资格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