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乌鲁木齐市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乌鲁木齐市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教研室和校外教育机构中专职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
第二条 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必须具备以下思想政治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反对民族分裂主义和非法宗教活动;
(二)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三)热爱党的教育事业,学风端正,治学严谨,长期在教育教学一线任教,切实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和义务。
第三条 继续教育培训,符合自治区职称主管部门有关政策规定。
第四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水平,符合自治区职称主管部门有关政策规定。
第五条 近三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等次。
第六条 取得相应层次、任教学科教师资格证书。
第七条 正高级教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受聘高级教师职务5年以上。
(二)教育教学能力
1.具有崇高的职业理想和坚定的职业信念,长期工作在教育教学第一线,为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发挥指导者和引路人作用,出色地完成班主任、辅导员等工作任务,教书育人成果突出;
2.深入系统地掌握所教学科课程体系和专业知识,教育教学业绩卓著,教学艺术精湛,形成独到的教学风格;
3.具有主持和指导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在教育思想、课程改革、教学方法等方面取得创造性成果,并广泛运用于教育教学实践,在实施素质教育中,充分发挥了示范和引领作用;
4.在指导和培养高级、一级、二级、三级教师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在本教学领域享有较高知名度,是同行公认的教育教学专家;
5.能出色完成规定的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学术(科研)成果
任现职期间,具备以下5项条件中的4项,其中任教20年以上的乡村教师只需具备以下5项条件中的3项:
1.承担自治区级教研部门组织的教学示范课或观摩课1次;在自治区级教育行政、教研部门组织的教学大奖赛中获二等奖;获自治区级优秀教学成果奖;
2.参加自治区级教育行政、教研部门组织的教材、教参、教辅编写工作,正式出版或在市级推广使用;
3.参加教育行政部门、教科研机构、学术团体组织的教科研活动,获自治区级二等奖(或市级一等奖)2次;指导的学生参加研究性学习、社会综合实践活动或教育行政、教研部门(含教育学会团体)组织的活动,获自治区级奖励;
4.获特级教师或本教学领域自治区级荣誉称号;乡村中小学教师获本教学领域市级荣誉称号;
5.积极参与教研活动,发挥骨干作用,能够独立承担自治区级科研课题,写出有实效性的实验方案和研究报告。
(四)著作论文
取得高级教师任职资格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公开出版本专业学术专著1部(10万字以上);
2.合作出版本专业学术专著2部(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
3.在省级专业刊物发表本专业教育教学论文4篇,其中至少有1篇发表在国家级核心期刊上。
(五)破格条件
不具备规定学历,可破格评审正高级教师。破格评审正高级教师在具备第七条(二)、(三)、(四)款规定条件的同时,还必须具备下列其中一项条件:
1.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获全国劳模级表彰称号、“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入选者;
2.自治区重大人才项目入选专家、自治区有突出贡献优秀专家;
3.指导的学生参加国家级学科竞赛、科技活动获得二等奖,本人获国家级指导教师奖;
4.参加教育部组织的教材编写工作,经相关部门审定,正式出版并在全国推广使用;
5.公开出版本专业学术专著2部;
6.在国家级核心期刊发表本专业教育教学论文2篇;
7.从事艺术、体育教育工作的教师,本人在教育、文化、体育部门主办的国家级专业汇演、作品展或比赛中获得一等奖;指导的学生在教育、文化、体育部门主办的国家级专业汇演、作品展或比赛中获一等奖;
8.在职业学校从事专业技能教学工作的教师,在教育、人社部门主办的国家级技能竞赛中获得二等奖,或在自治区级技能比赛中获得二等奖2次。
第八条 高级教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1.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受聘一级教师职务5年以上;
2.大学专科学历,在初中或小学(幼儿园)受聘一级教师职务5年以上且年满50岁;
3.乡村中小学教师大专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18年,且受聘一级教师职务5年以上。
在城镇中小学(幼儿园)任教的教师,需有1年以上在薄弱学校(幼儿园)或农村学校(幼儿园)任教经历。
(二)教育教学能力
1.根据所教学段学生的身心发展特点,进行有效的思想道德教育,积极引导学生健康成长,比较出色地完成班主任、辅导员等工作任务,教书育人成果比较突出;
2.具有所教学科坚实的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教育教学经验丰富,教学业绩显著,形成一定教学特色;
3.具有指导与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在教育思想、课程改革、教学方法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果,在素质教育创新实践中,取得比较突出的成绩;
4.在指导和培养一级、二级、三级教师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能胜任教育教学带头人工作,成效明显;
5.认真落实学科课程标准,明确学科教学的目标任务,熟练掌握教学原则、内容、方法和手段,并能较出色地完成1门学科课程的全部教学工作。
(三)学术(科研)成果
任现职期间,需具备以下5项条件中的3项,其中任教20年以上的乡村教师具备以下5项条件中的2项:
1.承担市级教研部门组织的教学示范课或观摩课1次;获得市级教育行政、教研部门组织的教学大奖赛中获二等奖;获得市级优秀教学成果奖;
2.参加市级教育行政、教研部门组织的教材、教参、教辅编写工作或主编校本教材编写工作,并在县(区)级推广使用;
3.参加教育行政部门、教科研机构、学术团体组织的教科研活动,获自治区级三等奖(或市级二等奖);指导的学生参加研究性学习和社会综合实践活动或教育行政部门(含教育学会团体)组织的活动,获市级奖励;
4.获本教学领域市级荣誉称号;乡村中小学教师获本教学领域县(区)级荣誉称号或连续三年年度考核优秀;
5.积极参与教研活动,发挥重要作用,能够独立承担市级科研课题,写出有实效性的实验方案和研究报告。
(四)著作论文
取得一级教师任职资格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合作出版本专业学术专著1部(本人撰写2万字以上);
2.在省级专业刊物发表本专业教育教学论文2篇;
3.在市级专业刊物发表本专业教育教学论文3篇。
(五)破格条件
不具备规定学历,可破格评审高级教师。破格评审高级教师在具备第八条(二)、(三)、(四)款规定条件的同时,还必须具备下列其中一项条件:
1.获自治区劳模级表彰称号、“百千万人才工程”自治区级入选者;
2.市级重大人才项目入选专家、拔尖人才;
3.指导的学生参加自治区级学科竞赛、科技活动获奖,本人获自治区级指导教师奖2次;
4.参加自治区教育厅组织的教材编写工作,经相关部门审定,正式出版并在自治区推广使用;
5.公开出版本专业学术专著1部;
6.在国家级核心期刊发表本专业教育教学论文1篇;
7.从事艺术、体育教育工作的教师,本人在教育、文化、体育部门主办的自治区级专业汇演、作品展或比赛中获得三等奖;指导的学生在教育、文化、体育部门主办的自治区级专业汇演、作品展或比赛中获一等奖;
8.在职业学校从事专业技能教学工作的教师,在教育、人社部门主办的自治区级技能竞赛中获得三等奖,或在市级技能比赛中获得二等奖2次。
第九条 一级教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1.大学本科学历,受聘二级教师职务4年以上;
2.大学专科学历,在初中或小学(幼儿园)受聘二级教师职务5年以上。
(二)教育教学能力
1.具有正确教育学生的能力,能根据所教学生的身心发展特点,进行思想道德教育,有比较丰富的班主任、辅导员工作经验;
2.对所教学科具有较扎实的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独立掌握所教学科的课程标准、教材、教学原则和教学方法,教学经验比较丰富,能结合教学开展课外活动,开发学生的智力和能力,教学效果好;
3.具有一定的组织和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承担一定的教学研究任务,在素质教育创新实践中,积累了一定经验;
4.在培养和指导二级、三级教师提高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方面做出一定成绩。
5.能较好地完成规定的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学术(科研)成果
任现职期间,需具备以下7项条件中的4项,其中任教15年以上的乡村教师只需具备以下7项条件中的3项:
1.参加县(区)级教研部门组织的教学示范课或观摩课1次;在县(区)教育行政、教研部门组织的教学大奖赛中获一等奖;获县(区)级优秀教学成果奖;
2.参加县(区)级教育行政、教研部门组织的教材、教参、教辅编写工作,并在本县(区)正式使用;
3.积极参加教研部门组织的教研活动,教研文章在县(区)级教研部门组织的教研活动中进行书面交流1次并获得好评;指导的学生参加研究性学习和社会综合实践活动或教育行政、教研部门(含教育学会团体)组织的活动,获县(区)级奖励;
4.获本教学领域县(区)级荣誉称号;乡村学校教师在本校组织的教研活动中进行书面交流2次并获得好评;
5.从事音、体、美等学科教学工作的教师,在教育、文化、体育部门主办的县(区)级汇演、作品展或比赛中获奖;
6.能结合教学特点,熟练制作多媒体课件,加强直观教学,取得明显教学效果,受到县(区)级教研部门的肯定;
7.积极参与教研活动,主动承担县(区)级的科研课题,写出有实效性的实验方案和研究报告。
(四)著作论文
取得二级教师任职资格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省级专业刊物发表本专业教育教学论文1篇;
2.在市级专业刊物发表本专业教育教学论文2篇。
第十条 二级教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1.大学本科学历,在教学岗位任教1年以上;
2.大学专科学历,在初中或小学(幼儿园)教学岗位任教2年以上。
(二)教育教学能力
1.比较熟练地掌握教育学生的原则和方法,能够胜任班主任、辅导员工作,教育效果良好;
2.掌握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法的基础理论知识,具有所教学科必备的专业知识,能够独立掌握所教学科的教学大纲、教材,正确传授知识和技能,教学效果好;
3.掌握教育教学研究方法,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和创新实践。
4.完成规定的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著作论文
在市级专业刊物发表本专业教育教学论文1篇。
第十一条 三级教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大学专科学历,在初中、小学(幼儿园)教学岗位任教1年以上。
(二)教育教学能力
1.基本掌握教育学生的原则和方法,能够正确教育和引导学生。
2.具有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法的基本知识,基本掌握所教学科的专业知识和教材教法;
3.能够完成所教学科的教学工作。
(三)著作论文
写出完整的教育教学经验总结或体会。
第十二条 本条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