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民政厅网站:http://www.jsmz.gov.cn
江苏省民政厅网站:http://www.jsmz.gov.cn
江苏省民政厅官方网站。
江苏省民政厅是江苏省政府主管社会行政事务的职能部门。其职责除了履行政府机关共同的任务外,主要业务有4个方面,共计27大项。
(一)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方面
1、救灾;2、社会救济和社会捐助;3、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4、社会福利事业;5、老年福利事业;6、福利彩票发行管理;7、福利企业管理。
(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方面
8、基层政权建设;9、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建设(村、居委员会);10、社区服务和社区建设。
(三)服务军队和国防建设方面
11、双拥;12、优待抚恤;13、革命烈士褒扬;14、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的管理;15、退役士兵和军队复员干部安置;16、军队离退休干部的安置;17、军供。
(四)管理专项社会事务方面
18、行政区划;19、地名管理;20、勘界;2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22、民办非企业
单位登记管理;23、基金会登记管理;24、婚姻登记管理;25、殡葬管理;26、收养登记管理;27、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
主要职责:
(一)研究草拟全省民政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研究拟订全省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有关法规,并组织实施;指导全省民政工作的改革和发展。
(二)草拟我省社团管理法规和行政规章;负责全省性社团和省内跨省辖市社团的登记管理;研究提出我省社团会费标准和财务管理办法;监督社团活动,查处社团组织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而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指导、监督市县社团登记管理工作。
(三)草拟我省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法规和行政规章;负责省直单位所属民办非企业单λ的登记管理;研究提出有关收费标准和财务管理办法;查处民办非企业单λ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指导、监督市县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
(四)组织、指导拥军优属工作;研究提出我省各类优抚对象优待、抚恤、补助标准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标准,并监督实施;承担追认革命烈士的审核报批和革命烈士褒扬工作;指导优抚事业单位和烈士纪念建筑物的管理;审核报批省级重点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承担省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五)负责退伍义务兵、转业士官、复员干部、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工作;指导、协调各地军供站、军人接待转运站和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的服务管理工作;指导军地两用人才培训。
(六)组织、协调救灾工作;组织核查灾情,研究提出救灾方案;管理和分配救灾款物,承担国内外对省级政府捐赠款物的接收、分配工作,检查和监督救灾和捐赠款物的使用情况;指导、协调灾后重建和灾区的生产自救工作。
(七)建立和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对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督查;负责城乡社会困难户和其他特殊对象的基本生活救济救助工作;指导农村敬老院建设和五保户的供养工作;组织、指导扶贫济困等社会互助活动;组织、指导对外省(市、区)的社会捐赠等对口支援工作。
(八)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指导村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进村务公开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城市居民委员会建设,制订社区工作及社区服务管理办法和促进发展的政策措施,推动社区建设。
(九)拟定我省行政区划总体规划,负责我省乡镇以上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和界线变更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申报工作。
(十)拟定我省地名管理规划和办法;指导、审核全省地名的命名、更名;承办标准地名发布的具体工作,提供地名信息;规范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推广地名标牌国家标准;收集整理地名资料,管理地名档案和地名信息系统。
(十一),组织、协调、指导市县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参与省际边界争议的调查,负责省辖市边界争议的调查和调处。
(十二)拟定全省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社会福利事业单λ的管理工作,推进社会福利社会化;承担老年人、孤儿、五保户等特殊困难群体权益保护的行政管理工作;指导残疾人的权益保障工作;研究提出社会福利企业认定标准和扶持保护政策,并贯彻实施。
(十三)监督检查国内及涉外婚姻管理方针政策及规章的执行情况;指导婚姻管理工作,办理涉外婚姻;倡导婚姻习俗改革。
(十四)推行殡葬改革,指导殡葬事业管理工作。
(十五)负责儿童收养及涉外收养工作;指导城市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
(十六)草拟我省老龄工作法规、规章;研究提出我省老龄工作发展的政策、措施和规划,拟定实施意见;承办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决定的事项;负责与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各成员单λ的联系、协调工作。
(十七)研究提出全省福利彩票工作的政策规定和实施办法;指导全省福利彩票的发行管理工作。
(十八)负责有关民政业务的行政复议工作;受理来信来访;指导市县民政系统信访工作;负责民政工作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参加与民政业务有关的外事活动。
(十九)指导市县民政事业财务工作,监督民政事业费的使用管理。
(二十)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