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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金银首饰征收消费税的若干规定

作者:91yixue 来源: 易学网 时间:2017-01-20 字体: 考试必看

关于金银首饰征收消费税的若干规定

(一)、纳税义务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金银首饰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为金银首饰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委托加工(除另有规定外)、委托代销金银首饰的,受托方也是纳税人。
 
  金银首饰的零售业务是指:将金银首饰销售给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银首饰生产、加工、批发、零售单位(以下简称经营单位)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业务。
 
  下列行为视同零售业务:
 
  (一)为经营单位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加工金银首饰。加工包括带料加工、翻新改制、以旧换新等业务,不包括修理、清洗业务;
 
  (二)经营单位将金银首饰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
 
  (三)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经营金银首饰批发业务的单位将金银首饰销售给经营单位。
 
  (二)、改为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范围
 
  1、范围仅限于: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首饰,以及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
 
  2、上述范围不包括镀金(银)、包金(银)首饰,以及镀金(银)、包金(银)的镶嵌首饰(简称非金银首饰)。
 
  3、对既销售金银首饰,又销售非金银首饰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将两类商品划分清楚,分别核算销售额。 凡划不清楚或不能分别核算的:
 
  在生产环节销售的,一律从高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在零售环节销售的,一律按金银首饰征收;
 
  金银首饰与其他产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应按销售额全额征收消费税。
 
  (三)、应税与非应税划分
 
  (四)、税率―――金银首饰消费税税率为5%。
 
  (五)、计税依据
 
  1.纳税人销售金银首饰,其计税依据为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
 
  金银首饰的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2.金银首饰连同包装物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也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金银首饰的销售额,计征消费税。
 
  3.带料加工的金银首饰,应按受托方销售同类金银首饰的销售价格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没有同类金银首饰销售价格,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金银首饰消费税税率)
 
  4.纳税人采用以旧换新(含翻新改制)方式销售的金银首饰,应按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
 
  5.生产、批发、零售单位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金银首饰,应按纳税人销售同类金银首饰的销售价格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没有同类金银首饰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购进原价×(1+利润率)】÷(1-金银首饰消费税税率)
 
  纳税人为生产企业时,公式中的"购进原价"为生产成本,公式中的"利润率"一律定为6%。
 
  6.金银首饰消费税改变纳税环节后,用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镶嵌首饰,在计税时一律不得扣除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7.对改变征税环节的,商业零售企业销售以前年度库存的金银首饰,按调整后的税率照章征收消费税。
 
  (六)、申报与缴纳
 
  (1)纳税环节
 
  纳税人销售(指零售,下同)的金银首饰(含以旧换新),于销售时纳税;
 
  用于馈赠、赞助、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金银首饰,于移送时纳税;
 
  带料加工、翻新改制的金银首饰,于受托方交货时纳税。
 
  金银首饰消费税改变征税环节后,经营单位进口金银首饰的消费税,由进口环节征收改为零售环节征收;出口金银首饰由出口退税改为出口不退消费税。
 
  个人携带、邮寄金银首饰进境,仍按海关现行规定征税。
 
  (2)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①.纳税人销售金银首饰,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货款或取得索取销货款凭证的当天;
 
  ②.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金银首饰,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的当天;
 
  ③.带料加工、翻新改制的金银首饰,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受托方交货的当天。
 
  (3)纳税地点:
 
  纳税人应向其核算地主管国家税务局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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