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小客车县(市)指标配置管理办法
杭州市小客车县(市)指标配置管理办法
为完善小客车总量调控政策,平衡区域差异,更好地满足县(市)居民用车需求,根据《杭州市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规定》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一)除常规配置外,在临安市、建德市、桐庐县、淳安县行政区域范围内配置杭州市小客车县(市)指标[下称县(市)指标]。
(二)县(市)指标属于本市小客车总量调控指标管理范畴,除本办法规定的管理内容外,其他事项均遵照《杭州市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规定》执行。
(三)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县(市)指标的配置管理进行指导和协调。
县(市)人民政府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县(市)指标的配置管理;各县(市)应设立专门机构,负责县(市)指标配置管理工作,并落实人员编制和经费保障。
市、县两级发改、建设、公安、司法、财政(地税)、国税、人力社保、商务、环保、市场监管(工商)、质监、民政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管理工作。监察机关负责对各部门的履职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二、配置额度、比例和方式
(四)县(市)指标以12个月为一个配置周期,从每年的5月1日至次年的4月30日。每个周期的配置额度为:临安市1200个,建德市1100个,淳安县1000个,桐庐县900个。
(五)县(市)指标按照比例配置。每个配置周期内,以摇号方式配置的指标占95%,以直接配置方式配置的指标占5%。以摇号方式配置的指标中,个人指标占88%,单位指标占12%。
(六)县(市)指标以摇号方式配置的,每个配置周期进行2次摇号,单位指标和个人指标分别摇号,指标可以跨周期配置。以直接配置方式配置的,每个周期未用完的指标额度,转入下一个周期,以摇号方式配置。
(七)县(市)指标的配置额度、比例和方式需要调整的,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县(市)小客车需求、环境承载能力、道路交通状况制订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三、指标申请、审核与发放
(八)申请以摇号方式配置县(市)指标的单位和个人,可通过杭州市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信息系统或服务窗口提出申请,由县(市)人民政府按申请条件进行资格审核。
(九)以直接配置方式配置的县(市)指标申请,由县(市)人民政府受理并审核。
(十)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发布县(市)指标配置公告、组织指标配置、公布指标配置结果。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将各自指标配置结果报送市调控办。
(十一)取得县(市)指标的单位和个人,可通过杭州市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信息系统自行下载打印指标证明文件,或者到服务窗口领取指标证明文件。
四、指标使用管理
(十二)县(市)指标有效期为6个月。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指标有效期内使用指标。逾期未使用的,视为放弃指标。
以摇号方式取得的指标逾期未使用的,自有效期届满次日起,两年内不得申请县(市)指标和杭州市小客车增量指标。
(十三)提出县(市)指标申请后,获得杭州市小客车指标的个人,自动失去县(市)指标的配置资格。
获得县(市)指标的个人,自动失去杭州市小客车指标的配置资格。
(十四)单位在一个周期内申请县(市)指标可以获得的申请编码数量按《杭州市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规定》执行,单位获得县(市)指标的,其申请编码数从总申请编码数中相应核减。
五、监督管理
(十五)县(市)人民政府应根据《杭州市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规定》和本办法,制定包含审核流程、信息发布、指标配置和管理规范等内容的实施细则,报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发布实施。
(十六)承担县(市)指标申请审核职责的县(市)相关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本部门的审核标准、工作流程和操作办法。
相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审核等职责过程中发生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当追究其责任。
(十七)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县(市)指标配置过程中的违规行为。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县(市)人民政府及各相关部门、监察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及时受理相关举报。
本办法自2015年10月1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