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一学网

2010年模拟试题系列:国家司法考试试题和答案刑诉案例(1)(2)

作者:91yixue 来源: 易学网 时间:2010-09-11 字体: 考试必看

  2、对侦查员张权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不应停止张权的侦查工作,张权也不应立即退出侦查活动。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3、对侦查员张权的回避决定,不应由侦查科科长决定。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由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

  4、不应以对侦查员张权的回避申请不符合法定理由为由,驳回回避申请。对侦查员张权的回避申请符合法定理由,应当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

  5、对公安局长的回避决定,不应由上级公安机关作出。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6、对书记员李丽的回避决定,不应由审判长作出。对法庭审判的书记员的回避问题,由人民法院院长决定。

  7、对出庭支持公诉的书记员陈明的回避决定,不应由审判长作出。对出庭支持公诉的书记员的回避,由指派其出庭的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

  8、审判长不应驳回赵某对书记员李丽的回避申请。参加过本案侦查的人员,如果调至法院工作,不得担任本案的审判人员。

  [分析及依据]

  1、《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回避。因此,其他人都无此权利,本案中的王某作为孙某委托的律师也无此权利。

  2、《刑事诉讼法》第30条规定,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3、《刑事诉讼法》第30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因此,对侦查员张权的回避决定,应由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

  4、《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侦查人员“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应当回避。本案中侦查员张权与被害人是关系不错的邻居,这种邻居关系即属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上述情形,因此对侦查员张权应当作出是否回避决定。

  5、《刑事诉讼法》第30条规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因此不应由上级公安机关决定。

  6、六机关《规定》第8条规定,刑事诉讼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规定,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的回避,由人民法院院长决定。根据这一规定,上述人员的回避决定不能由审判长决定。最高法《解释》第32条也规定,法庭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的回避问题由人民法院院长决定。

  7、最高法《解释》第30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出庭的检察人员、书记员提出回避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指派该检察人员出庭的人民检察院,由该院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

  8、最高法《解释》第31条规定,参加过本案侦查、起诉的侦查、检察人员,如果调至人民法院工作,不得担任本案的审判人员。第32条又规定,上述有关回避的规定,适用于法庭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因此,书记员李丽符合法定的回避理由。

  (根据最高法《解释》第29条规定,不属于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所列情形的回避申请,由法庭当庭驳回,并不得申请复议。 其中刑事诉讼法第28、29条规定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应当回避的情形有: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由利害关系的;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

  本案属于法定回避情形。

  [特别提示]

  1、只有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独立提出回避申请;

  2、对侦查人员回避决定作出前不应停止侦查,而对其他人员回避决定作出前,应退出诉讼;

  3、对不同人员作出回避决定的主体不同,审判长无权决定回避,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有同级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4、回避申请符合法定理由的应依法由相关人员决定是否回避,回避不符合法定理由的,审判长可以当庭驳回。要区别最高法《解释》第28、29条的规定的区别。

  犯罪嫌疑人马林,男,1986年3月6日出生;吕阳,男,1983年7月1日出生。二人均是中学毕业待业在家,无所事事,游手好闲,时常搭伴出去玩乐。2002年1月9日,马林与吕阳一起去县城里的网吧。二人玩了一上午的游戏。中午因费用问题与网吧老板田云发生激烈争执,被田云推搡了几下,二人怀恨在心,伺机报复。当晚23时许,二人商量好后,带上事先准备好的汽油,趁人不备,将汽油洒在网吧的木质大门、窗户上,用打火机点燃。由于网吧出口已被大火封住,导致正在上网的人员中6人死亡、17人受伤的严重后果。市公安局立即组织侦查人员对案件进行立案侦查,经检察院批准对二犯罪嫌疑人执行了逮捕。在对二人进行讯问时,均未通知其父母等到场。吕阳的父亲吕森请求会见吕阳,并为其聘请律师,被侦查人员以侦查阶段无权委托辩护人为由予以拒绝。案件侦查终结后移送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市人民检察院于接到案件材料之日起的第5日告知马林和吕阳有权委托辩护人。吕阳委托其叔叔吕鹏(某公司职员,中专学历)担任其辩护人,马林表示不委托辩护人。吕鹏经检察院许可,会见了吕阳,查阅了本案的所有诉讼材料,并对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了必要的调查取证工作。检察院经审查起诉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遂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在审理过程中,吕鹏经法院许可又查阅了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会见了被告人吕阳,会见时人民法院派员在场。马林仍然不愿委托辩护人,审判人员为其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刘敏担任辩护人,但马林拒绝辩护,法院遂准许其自行辩护。经审判,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吕阳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马林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问:1.本案中公安局进行的诉讼程序有无违法之处?并说明理由。

  2.本案中检察院进行的诉讼程序有无违法之处?并说明理由。

  3.本案中法院进行的诉讼程序有无违法之处?并说明理由。

  [解题思路]

  本案例主要考查辩护问题。涉及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获得法律帮助的权利、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以及辩护人享有的权利等知识点。

  [参考答案]



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