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青海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需科目及专业科目学习通知-青
2018青海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需科目及专业科目学习通知-青海人社厅
青人社厅函〔2018〕231号
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各有关部门(用人单位),国家级、省级继续教育基地:
按照国家和我省关于继续教育工作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为充分发挥继续教育工作在我省专业技术人才队伍能力建设中的引领带动作用,促进专业技术人员知识更新,现就做好2018年度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2018年,我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总体要求是,继续深入贯彻落实人社部《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第25号部长令),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按需施教、讲求实效、培养与使用相结合的原则,以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为导向,以能力建设为核心,突出针对性、实用性和前瞻性,不断提升全省专业技术人才的整体素质和专业水平。
一、明确有关政策
(一)参加继续教育培训人员范围
全省各类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申报(转系列)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均须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并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公需课和专业课培训。我省行政机关交流到企事业单位且在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人员和来我省工作且在我省申报职称的外省、市(自治区)、中央驻青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外省、市(自治区)委托到我省申报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均须参加我省继续教育培训,并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
(二)做好继续教育公需科目培训工作
1.组织实施。继续教育公需科目培训由各级人社部门会同省直各行业主管部门(用人单位)牵头组织实施,两家国家级继续教育基地承办具体培训工作。省直部门和西宁地区专业技术人员公需科目培训,由青海大学继续教育学院承担;海东市及六州专业技术人员公需科目培训,由青海广播电视大学承担。
承担全省公需课培训的两家国家级继续教育基地,要重点加强网络平台建设,做好网络维护和技术服务,为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网络培训提供基础保障。
2.培训形式。公需科目培训统一采取网上学习的方式,学员可根据国家级继续教育基地培训通知登陆网站或下载手机APP进行学习。网络培训的具体安排和操作流程由承办单位另行通知。
3.培训内容。2018年公需科目培训内容为学习《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二卷)、《原原本本、原汁原味 准确领会十九大精神》、《专业技术人员保密意识与常识》三个必选科目,共计30学时。
4.考核测评。公需科目培训结束后,专业技术人员须参加网上在线考核测评。测评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登录网站打印印有二维码的培训合格证书,扫描二维码可查看培训信息,培训合格证书作为学时登记和审验的依据;培训机构将公需科目培训考核测评合格人员名单阶段性的报送各级人社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用人单位),作为审核学时的依据。
(三)做好继续教育专业科目培训工作
1.组织实施。继续教育专业科目培训由省直各行业主管部门(用人单位)会同各级人社部门组织实施,国家级、省级继续教育基地、省直各有关部门(用人单位)具体承办。
2.培训形式。专业科目培训根据行业特点和实际情况采取网络授课、集中面授、远程教育等多种形式。专业课培训工作由各行业主管部门(用人单位)向同级人社部门备案后方可安排、组织、实施。
3.培训内容。专业科目培训内容根据行业、部门(单位)事业发展需要和专业技术人员工学需求确定,充分体现本领域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鼓励支持各行业与国家级、省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共同开发专业科目培训课程,行业内有明确的专业科目培训要求的,按照行业规定执行。
4.考核测评。专业科目培训结束后,培训机构须对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考核测评,并对测评合格人员颁发培训合格证书或参训人员名单等印证文件,同时将专业科目培训考核测评合格人员名单报送各级人社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用人单位),作为审核学时的依据。
(四)继续教育培训年限要求
1.评审人员。申报评审初级职称人员,至少具备近2年的继续教育培训学时(2017—2018年);申报评审中级职称人员,至少具备近3年的继续教育培训学时(2016—2018年);申报评审高级职称人员,至少具备近4年的继续教育培训学时(2015—2018年)。取得博士学位,且已取得副高级职称人员,在申报评审正高级职称时,至少具备近2年的继续教育培训学时(2017—2018年)。
2.认定人员。取得大专、本科、硕士、博士学位,且符合我省现行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职称认定政策的人员,须具备认定当年或上一年的继续教育培训学时。
3.转系列人员。各级别转换职称系列人员,须具备转换当年或上一年的继续教育培训学时要求。
(五)继续教育学时要求及核定
2015年前,专业技术人员平均每年接受继续教育学习时间累积不少于72学时,其中公需科目不少于24学时,专业课目不少于48学时。自2016年起,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第25号部长令),专业技术人员平均每年接受继续教育学习时间累积不少于90学时,其中公需科目不少于30学时,专业课目不少于60学时。
专业技术人员参加专业能力提升培训班、研修班的,按结业证书登记的实际学时或培训天数(7学时/天)核定,不含往返路程时间。专业技术人员在审验年限期间取得学历教育或进修的,依据毕业证或结业证,可视为完成取得毕业证或结业证当年60学时的专业课。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学术讲座、学术访问等活动的,依据有关文件规定,按活动天数核定继续教育学时(不含往返路程时间)。
参加各类考前辅导班、新进事业单位人员岗前培训、普法学习和干部网络学习,不计入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不做学时登记和审验。
(六)职称外语和计算机证书折算继续教育学时
参加人社部门组织实施的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取得合格证书、且证书在有效期内的人员,行业主管部门(用人单位)可为其折算继续教育专业科目学时。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达到国家统一标准的,各折算40学时;达到省级合格标准的,各折算30学时。专业技术人员在申报上一等级职称时,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证书折算学时只能使用一次,并同时使用。
(七)继续教育公需科目补学工作
因工学矛盾,没能及时参加2015—2017年度公需科目培训的专业技术人员,仍可补学2015—2017年度继续教育公需科目。省直部门和西宁地区的专业技术人员补学工作由青海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安排;海东市及六州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需科目补学工作由青海广播电视大学安排。
二、明确有关事项
(一)《继续教育证书》申领
1.各市、州人社局,省直各行业主管部门、省属企业向青海省人社厅统一申领空白《青海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以下简称《继续教育证书》),并逐级发放至各区(县)和参加继续教育培训的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各市(州)和区(县)所属的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向同级或企业注册地人社部门申领;证书申领工作统一由企事业单位办理,不得将申领证书事项转交专业技术人员个人。
2.申领空白证书时,各市、州人社局,省直各行业主管部门、省属企业要如实填报《青海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申领表》(附表1),青海省人社厅根据单位出具的介绍信、申领表和继续教育培训(考核)合格人数办理申领手续。已领取的《继续教育证书》,未登记填满的,继续使用;登记填满的,由青海省人社厅根据单位提交的旧证数量办理换发新证手续。
(二)继续教育学时登记
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公需科目、专业科目培训学时均由行业主管部门(用人单位)登记在《继续教育证书》上。登记培训学时时,专业技术人员须向单位提交培训机构颁发的公需科目、专业科目培训考核合格证书或参加各类研修班、学术会议的相应文件,单位对照合格证书或文件予以学时登记或粘贴培训课程记录单。对行业内颁发的《继续教育培训证书》或证明,培训学时也须转载登记到省人社部门统一印制的《继续教育证书》上,未转载登记的,不予审验。
(三)继续教育证书审验
经过审验的《继续教育证书》方能作为职称申报的有效证件。《继续教育证书》审验工作实行分级管理,事业单位及公有制企业按照管理权限,由行业主管部门审核盖章,并由同级人社部门审验盖章;非公有制企业按照属地管理权限,由行业主管部门(用人单位)审核盖章,并由企业注册地人社部门审验盖章。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青海大学、青海师范大学、青海民族大学在职称评审权限下放的基础上,继续教育培训审核、审验工作由校组织人事部门自主审核、审验,省人社部门将适时进行抽查。
1.审验程序:完成公需科目培训后,专业技术人员自行打印培训合格证书,并向行业主管部门(用人单位)提交培训合格证书,行业主管部门(用人单位)通过扫描培训合格证书上的二维码查看成绩进行审核,并将培训课程记录单按年度粘贴在《继续教育证书》上,经核实无误后盖章报同级人社部门审验,各级人社部门通过扫描证书二维码或查看基地报送的合格人员名单进行审验,审验合格的,加盖继续教育证书专用章。完成专业科目培训后,专业技术人员向行业主管部门(用人单位)提交由培训机构颁发的培训合格证书或参加各类研修班、学术会议的相应文件,行业主管部门(用人单位)将培训情况进行审核并登记到《继续教育证书》上,经核实无误后盖章报同级人社部门审验,审验合格的,加盖继续教育证书专用章。
2.审验内容:各级人社部门审验继续教育证书时,要同时审验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培训情况。没有参加公需科目培训的,视为没有完成规定的年度继续教育培训,不予审验。
3.审验资料:专业技术人员向行业主管部门(用人单位)提交单位规定的培训合格证书或培训文件;行业主管部门(用人单位)向同级人社部门提交《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考核登记表》(附表2)、培训合格证书、正式印发的培训通知、领导批示的参加培训文件、课程安排、签到名册等证明。
(四)继续教育培训方案审核备案
1.各市、州人社局,省直各行业主管部门(用人单位),国家级、省级继续教育基地要按照全省继续教育工作总体安排,结合2018年度职称评审工作,制定切实可行的年度继续教育培训方案并填写培训工作计划。
2.培训方案须包括总体工作思路、工作目标、工作内容、工作程序、实施步骤等内容。制定年度培训计划时,须填写《2018年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计划备案表》(附表3),并将培训计划表以培训方案附表的形式报送。
3.培训方案和计划须经省人社厅审核备案后,方可组织实施。改变培训计划的,须提前15日向省人社厅报备。未经审核备案的继续教育培训内容,不纳入2018年度继续教育培训计划,培训学时不予认可。
(五)继续教育培训的违规处理
培训机构或用人单位帮助个人提供虚假培训信息和培训合格证明的,一经核实,严肃处理当事人,由同级人社部门责令进行整改,性质恶劣的,取消培训机构继续教育培训资格。专业技术人员伪造继续教育培训信息、培训合格证明和私自修改继续教育证书培训内容的,一经查实,实行“一票否决”,三年内不得申报职称。参加省内外培训班的专业技术人员,不遵守培训学习纪律和管理制度,造成不良影响的,不予发放结业证书,并在本单位、本系统内通报批评。
三、时间安排
(一)各市、州人社局,省直各行业主管部门(用人单位),各级继续教育基地于2018年6月15日前将继续教育培训工作方案及培训计划报省人社厅审核备案。
(二)各市、州人社局,省直各行业主管部门(用人单位)须于2018年6月15日前与承办机构协调公需科目培训事宜,并安排专业课培训事宜,确保全省继续教育培训工作有序、顺利开展。
(三)各级人社部门对继续教育培训学时审验工作截止时间为2018年12月30日,参加继续教育培训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于规定时间内完成培训并进行审验。
四、工作要求
(一)请各市、州人社局,省直各行业主管部门及时将继续教育工作通知转发到各区(县)和所属事业单位,确保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顺利开展。
(二)各级继续教育基地要在人社部门业务指导和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下,积极参与实施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充分发挥继续教育基地的平台作用,创新开展培训工作,完善课程体系,加强师资建设,大力开发有针对性和时效性的精品项目和特色项目,助力全省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为提高全省专业技术人才能力素质提供服务。各级继续教育基地要做好培训组织和服务工作,为培训合格的学员印制发放培训合格证书,以便专业技术人员登记审验。
(三)各级人社部门、继续教育基地、省直各行业主管部门(用人单位)要注重工作协调与沟通,切实加强继续教育培训工作的宣传,确保全省企事业单位、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中央驻青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知晓培训信息,畅通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培训的渠道,充分调动专业技术人员积极性和主动性。未尽事宜,仍按照国家和我省继续教育工作有关政策规定办理。
(四)各级人社部门、继续教育基地、省直各行业主管部门(用人单位)于每月5日以前,报送上个月继续教育培训情况统计数据,经我厅汇总后,上报人社部。12月底,要向省人社厅报送本年度继续教育工作总结。
(五)本通知中附表可从青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网站下载栏目下载。培训工作方案、培训计划、培训总结、培训统计数据报送至省人社厅(300室),电子版发送至指定邮箱。
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联系电话:0971—8258152 6362326
联 系 人: 马鸿荣 杨全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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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直部门及西宁地区公需科目培训机构:
青海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联系电话:0971—6144626 6106527
联 系 人: 张老师 赵老师
海东市及六州公需科目培训机构:
青海广播电视大学
联系电话:0971—6169226 6369386 6365639
联 系 人: 孙老师 徐老师 雷老师
附表: 1.青海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申领表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8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