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泰州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时间通知
2018泰州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时间通知
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市区参保单位2018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的通知
市区各参保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和《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将市区2018年度(2018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
(一)申报地点和要求
市区参加社会保险登记的用人单位,应于2018年6月20日前申报2018年度(2018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具体工作安排见附件1)。
机关事业单位根据隶属关系分别至市人社局社会保险基金征缴中心或海陵区人社局医保中心(海陵北路与五一路交界口 时尚广场四楼)申报缴费基数。
(二)缴费基数确定
1、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实行“四险合一”申报。
2、企业单位应按照职工2017年度工资性收入总额的月平均数申报职工个人2018年度的月缴费基数。根据国家统计局的规定,工资总额是指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性收入等。对申报的缴费基数高于当年度上限标准和低于下限标准的,由经办机构在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确定后统一进行调整。对职工工资收入无法确定的,应按照不低于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确定缴费基数。省行业统筹单位退休人员2017年的养老金调整情况一并申报,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基数调整与养老金调整的起始时间同步。
3、机关事业单位同时申报在职人员和退休人员缴费基数,在职人员缴费基数统计口径为: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国家和省规定的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国家和省规定的绩效工资、年终一次性奖金。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基数调整与养老金调整的起始时间同步。
(三)企业单位缴费基数的初核
企业单位按规定如实填报《泰州市企业职工2018年度保险缴费基数申报表》(见附件2,可登录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下载),连同以下资料办理初核手续:
(1)2017年全体职工花名册(含中途离职人员);
(2)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主表和能反应单位工资薪金总额的附表或2017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3)其他与缴费基数申报有关的资料。
20人以上(含20人)的企业单位携带相关材料到市人社局仲裁院会议室办理初核手续(二楼西),其它企业单位直接至征缴中心(1-8号窗口)办理。
(四)缴费基数的申报
1、企业单位初核通过后,在初核办理点拷取申报名册电子文档,同时领取《职工缴费工资申报名册》,或登录网站下载打印。
2、企业单位携带初核通过的《泰州市企业职工2018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表》和《职工缴费工资申报名册》至市人社局征缴中心申报缴费基数。已办理网上申报的单位初核通过的,可在网上申报职工缴费基数,纸质材料于6月底前报市人社局征缴中心。
3、省行业统筹单位申报时须携带省社保中心审核盖章的2017年度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申报表、退休人员调整养老金明细表(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4、市区机关事业单位申报时须携带2017年度单位工资发放情况备案表、最新工资发放表、《职工缴费工资申报名册》(电子文档、纸质材料)。
5、申报名册须分别加盖单位和工会公章,且在职职工须本人签名,也可在本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设计的签名确认表上签名,参保单位申报缴费基数名册无职工本人签名的,经办机构不予受理。
(五)其它事项
1、参保单位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为建立劳动关系、事实劳动关系的职工(包括按政策规定需参保的外国人)及时办理四项社会保险参保手续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依法履行应保尽保义务。
2、根据有关规定,对不按时申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单位,经办机构将从2018年7月起按该单位上月缴费额的110%确定应当缴纳数额;2018年7月1日后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自次月起调整缴费基数,并按照规定结算,已按110%确定的应当缴纳数额不再调整。
3、对于符合国家、省规定55周岁(含以上)退休的女干部以及在管理或技术岗位上工作的女工人,在其达到50周岁时,参保单位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及时变更基础信息,重新申报失业保险基数,确保个人权益不受损失。
4、根据泰人社发[2017]539号文件规定,职工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且原用人单位已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可以为其办理工伤保险。参保单位在基数申报时要做好相关人员信息核对工作。
5、我局将通过社会保险实地稽核的方式,对参保的企事业单位进行日常抽查,重点检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后有疑点的单位,以及是否按时足额申报的情况和其他相关工作,对存在问题的单位,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征缴暂行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有关规定责令限期整改或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将按照有关规定列入“社会信用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布。
附件:
1、具体工作安排;
2、泰州市企业职工2018年度(2018年7月至2019年6月)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表;
3、填表说明。
附件1
具体工作安排
1、100人以下单位初核、申报受理时间为2018年4月20日至2018年5月31日工作日。
2、100人以上(含100人)单位初核、申报受理时间为2018年5月20日至2018年6月20日工作日。
3、20人以上(含20人)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单位携带相关资料至市人社局仲裁院会议室(二楼西)办理初核,每周一上午不办理。
4、20人以下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单位初核和申报一并办理。
5、机关事业单位携带相关资料按文件要求直接申报。
附件2
附件3
填 表 说 明
1、拟申报2018年度年缴费基数=2017年工资总额-扣减因素+增加因素
2、减少参保人员人数口径:2017年在职参保,申报时已减少的人员;减少参保人员工资总额口径:减少人员2017年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数。
举例说明:某职工2017年5月减员,其平均月工资 3000元,单位在申报时计算该职工减少的工资总额应为15000元(3000×5)。
3、新增参保人员人数口径:2017年1月至申报期间共增加的参保人员,2017年新增参保人员后又在当年离开,不需作为新增人员,可在减少参保人员中填列(包括工资总额);新增参保人员工资总额口径:新增人员2017年未发月份的工资总额数。
举例说明:某职工2017年8月新增,从当月开始发放工资并缴纳社会保险,其平均月工资 3000元,单位在申报时计算该职工增加的工资总额应为21000元(3000×7),其中“7”代表该职工2017年一月至七月共计7个月不在该单位发放工资。
4、社会保险不在本单位人员须提供参保证明;退休人员须提供退休证复印件;劳务派遣(代理)人员需附代发工资或劳务结算凭证及协议;有其它项目的也需提供相应附件资料或证明材料。
5、对工资总额与缴费基数的差额部分,如缴费单位不能提供有效证明的,视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应申报数。
6、本表中所有信息、数据应按实填写,单位需加盖公章、法人签字;本表一式三份,单位如有其他情况请另附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