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烟批发环节征收消费税的规定
卷烟批发环节征收消费税的规定
1.纳税义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卷烟批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
2.征收范围:纳税人批发销售的所有牌号规格的卷烟。
3.计税依据:纳税人批发卷烟的销售额(不含增值税)。
4.纳税人应将卷烟销售额与其他商品销售额分开核算,未分开核算的,一并征收消费税。
5.适用税率:5%
6.纳税人销售给纳税人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卷烟于销售时纳税。纳税人之间销售卷烟不缴纳消费税。
7.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8.纳税地点:卷烟批发企业的机构所在地,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地区的,由总机构申报纳税。
9.卷烟消费税在生产和批发两个环节征收后,批发企业在计算纳税时不得扣除已含的生产环节的消费税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