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积分办:关于申请条件“连续居住一年”的补充说明
苏州积分办:关于申请条件“连续居住一年”的补充说明
关于申请条件“连续居住一年”的补充说明
近期很多流动人口反映说因为没有每年按时签注,造成连续居住时间不满一年无法参加积分管理。为此,市积分办认真研究决定,对于居住证系统内连续居住时间不满一年的,增设一个新的补充证明途径:申请人居住证首次申领时间超过一年,且同时近一年在市区连续缴纳社保,则认定申请人在苏州市区已连续居住一年时间,符合积分管理申请条件。
但此方法仅限用于申请手续中,与加分的“在苏州市区连续居住时间”无关。根据2011年4月1日颁布实施的《苏州市居住证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居住证持证人每年需要至受理点办理一次“签注”手续;一旦变更居住地址,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持原居住证至新居住地受理点变更卡内居住信息。逾期不办理签注的,自动中止其居住证使用功能。居住证中止功能后,可以申请重新启用原居住证,连续居住时间从重新启用之日起计算。国务院新颁布的《居住证暂行条例》也是这样明确规定的。因此,对于没有按时签注,我们重新计算连续居住时间是有法律依据的。
对于上述居住证首次申领时间超过一年但“连续居住时间不满一年”的流动人口,申请参加积分管理时,需要提交本人最近一年连续缴纳社保的缴费记录清单,取得该清单的办法如下:
1、在苏州市区(非园区)缴纳社保的,登录“苏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www.jsszhrss.gov.cn)查询并打印本人最近一年连续缴纳社保的缴费记录清单。
2、在园区缴纳社保的,需登录“苏州工业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网”(www.siplss.gov.cn)中“网上服务大厅”模块内查询并打印本人最近一年连续缴纳社保的缴费记录清单。
苏州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办公室
2016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