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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2)

作者:91yixue 来源: 易学网 时间:2016-02-05 字体: 考试必看


  第九条 下列资料存入机动车档案:
  (一)《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原件;
  (二)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机动车的来历证明原件或者复印件。其中,全国统一的机动车销售发票、《协助执行通知书》和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出具的调拨证明应当是原件;
  (四)车辆购置税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副联原件;
  (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第三联原件。原件丢失的,收存其他任一联复印件并加盖保险公司印章,或者经登记审核岗签注“与原件一致”的其他任一联复印件;
  (六)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复印件。其中,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上签注已纳税信息的,收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原件;属于按照《车船税法》规定予以免征车船税的,不收存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
  (七)属于国产机动车的,收存合格证原件。其中,属于使用底盘改装机动车的,还应当收存底盘合格证原件;
  (八)属于进口机动车或者使用进口汽车底盘改装的机动车,收存进口凭证原件。其中,挂车、半挂车、轮式专用机械收存进口凭证原件或者复印件。通过全国进口机动车计算机核查系统比对的,收存《全国进口机动车计算机核查系统核对无误证明书》。通过发证机关查询的,收存发证机关出具的鉴定证明或者传真查询证明原件;
  (九)属于警车的,收存《警车号牌审批表》原件;
  (十)属于救护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的,收存车辆使用性质证明原件;
  (十一)属于加装肢体残疾人操纵辅助装置的,收存操纵辅助装置加装合格证明复印件;
  (十二)机动车查验记录表原件;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的原件或者复印件。
  
第二节 变更登记
  第十条 办理改变机动车车身颜色、更换发动机、更换车身或者车架、改变机动车使用性质的变更登记的业务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一)查验岗审查行驶证;查验机动车,属于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属于更换发动机、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审查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更换的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无号码的,打刻原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属于警车、救护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或者危险货物运输车使用性质变更的,还应当查验是否已拆除标志灯具、警报器,是否已清除车身外观制式、标志图案等;属于非专用校车喷涂粘贴校车外观标识的,还应当审查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校车使用许可,查验校车外观标识;制作机动车标准照片,并粘贴到机动车查验记录表上。符合规定的,在机动车查验记录表上签字并内部传递至登记审核岗。
  (二)登记审核岗审查《机动车变更登记/备案申请表》、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登记证书、行驶证和机动车查验记录表;属于非专用校车喷涂粘贴校车外观标识的,还应当审查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校车使用许可。符合规定的,录入登记信息;属于更换发动机、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与被盗抢机动车信息系统比对;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受理凭证。签注登记证书交机动车所有人;收回原行驶证并销毁,制作行驶证交机动车所有人;需要改变机动车号牌号码的,还应当收回原号牌并销毁,确定新的机动车号牌号码,制作号牌、检验合格标志交机动车所有人。
  (三)档案管理岗核对计算机登记系统的信息,整理资料,装订、归档。
  第十一条 办理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变更登记的业务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一)查验岗按照本规范第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办理。
  (二)登记审核岗审查《机动车变更登记/备案申请表》、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登记证书、行驶证、合格证或者进口凭证、机动车查验记录表。符合规定的,录入登记信息,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受理凭证。按照变更登记的日期调整注册登记日期;签注登记证书;复印原机动车的合格证或者进口凭证,收回原行驶证并销毁,制作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将登记证书、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原机动车的合格证或者进口凭证交机动车所有人。
  (三)档案管理岗核对计算机登记系统的信息,整理资料,装订、归档。
  属于进口机动车、警车、救护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以及危险货物运输车、专用校车、加装肢体残疾人操纵辅助装置的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的,还应当按照本规范第五条至第七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办理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的业务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一)查验岗审查行驶证;查验机动车,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属于非专用校车的,应当确认机动车所有人已拆除校车标志灯、停车指示标志,消除校车外观标识,制作机动车标准照片,并粘贴到机动车查验记录表上。符合规定的,在机动车查验记录表上签字并内部传递至登记审核岗。
  (二)登记审核岗审查《机动车变更登记/备案申请表》、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登记证书、行驶证和机动车查验记录表,对涉及机动车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情况进行核查,与被盗抢机动车信息系统比对;属于校车的,应当收回校车标牌并销毁,录入收回信息,对未收回的在计算机登记系统中注明情况。符合规定的,录入变更后的信息,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受理凭证。
  (三)档案管理岗核对计算机登记系统的信息,比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符合规定的,签注登记证书;整理档案资料,装订成册,注明联系电话、传真电话和联系人姓名,并加盖车辆管理所业务专用章;密封机动车档案,并在密封袋上注明“请妥善保管,并于即日起三十日内到转入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办理机动车转入,不得拆封。”;对机动车档案资料齐全但登记事项有误、档案资料填写、打印有误或者不规范、技术参数不全等情况,应当书面注明;对2004年4月30日以前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档案资料不齐全的,应当在排除被盗抢、走私、非法拼(组)装等嫌疑后,书面注明缺失的资料及原因。
  (四)登记审核岗收回号牌并销毁,将机动车档案和登记证书交机动车所有人,核发有效期为三十日的跨行政辖区临时行驶车号牌。
  第十三条 办理机动车转入的业务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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