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表填表说明
营改增后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表填表说明
填表说明
一、本申报表适用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文化事业建设费缴纳人向税务机关办理申报时使用。
二、有关栏目填写说明:
(一)“缴纳人识别号”,填写税务机关为缴纳人确定的号码,即税务登记证号码。
(二)“缴纳人名称”,填写缴纳人名称全称,不得填写简称。
(三)“费款所属期”,指缴纳人申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所属时间,应填写具体的起止年、月、日。
(四)“填表日期”,指缴纳人填写本表的具体日期。
(五)“计费收入”,指缴纳人本期提供有关应税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应征收入”和“免征收入”。当期第1栏“应征收入”有发生额时,第2栏“免征收入”应为零,当期第2栏“免征收入”有发生额时,第1栏“应征收入”应为零。
(六)第1栏“应征收入”:反映缴纳人本期按规定应征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收入。按规定可以减除相关价款的,本栏填写减除之前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本年累计”栏数据,为年度内各月(期)数之和。
(七)第2栏“免征收入”:反映缴纳人本期按规定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收入。按规定可以减除相关价款的,本栏填写减除之前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本年累计”栏数据,为年度内各月(期)数之和。
(八)第3栏“减除项目期初金额”:反映本期期初减除项目的金额,为上期本表第7栏“减除项目期末余额”。
(九)第4栏“减除项目本期发生额”:反映缴纳人本期发生的按规定可以从计费收入中减除的相关价款,等于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表附列资料《应税服务减除项目清单》的“合计”项。“本年累计”栏数据,为年度内各月(期)数之和。
(十)第5栏“应征收入减除额”:反映本期从应征收入中实际减除的价款数额。若第3栏“减除项目期初金额”+第4栏“减除项目本期发生额”≤第1栏“应征收入”,则第5栏“应征收入减除额”=第3栏“减除项目期初金额”+第4栏“减除项目本期发生额”;若第3栏“减除项目期初金额”+第4栏“减除项目本期发生额”>第1栏“应征收入”,则第5栏“应征收入减除额”=第1栏“应征收入”。 “本年累计”栏数据,为年度内各月(期)数之和。
(十一)第6栏“免征收入减除额”:反映本期从免征收入中实际减除的价款数额。若第3栏“减除项目期初金额”+第4栏“减除项目本期发生额”≤第2栏“免征收入”,则第6栏“免征收入减除额”=第3栏“减除项目期初金额”+第4栏“减除项目本期发生额”;若第3栏“减除项目期初金额”+第4栏“减除项目本期发生额”>第2栏“免征收入”,则第6栏“免征收入减除额”=第2栏“免征收入”。 “本年累计”栏数据,为年度内各月(期)数之和。
(十二)第7栏“减除项目期末余额”:反映本期期末尚未减除的项目金额,按表中公式计算填列。“本年累计”栏数据,与“本月(期)”数相同。
(十三)第8栏“计费销售额”:反映计算文化事业建设费的销售额,按表中公式计算填列。“本年累计”栏数据,为年度内各月(期)数之和。
(十四)第10栏“应缴费额”:反映本期应缴文化事业建设费金额,按表中公式计算填列。“本年累计”栏数据,为年度内各月(期)数之和。
(十五)第11栏“期初未缴费额”:反映本期期初欠缴费额、应缴未缴上期费额的合计数,等于上期本表第16栏“期末未缴费额”。
(十六)第12栏“本期已缴费额”:反映本期已缴上期费额、已缴欠缴费额、已预缴本期费额的合计数,按表中公式计算填列。其中,“本期预缴费额”填写本期已预缴的本期应缴费额;“本期缴纳上期费额”填写本期缴纳的上期应缴未缴费额;“本期缴纳欠费额”填写本期缴纳的以前各期形成的欠费额。“本年累计”栏数据,为年度内各月(期)数之和。
(十七)第16栏“期末未缴费额”:反映本期期末应缴未缴费额,按表中公式计算填列。其中,“欠缴费额”反映已形成的欠费额,按表中公式计算填列。“本年累计”栏数据,与“本月(期)数”相同。
(十八)第18栏“本期应补(退)费额”:反映本期应缴费额中应补缴或应退回的数额,按表中公式计算填列。
(十九)第19栏“本期检查已补缴费额”:反映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已补缴的费额。
三、本表一式二份,税务机关受理审核后留存一份,退缴纳人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