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创业证有什么用
就业创业证有什么用
《创业就业证》效力等同于原来的《就业失业登记证》,一般可以享受税收优惠、贷款贴息等优惠政策。各地有所不同,如福州地区就业创业证优惠政策如下:
(一)小额(担保)贷款贴息政策
为扶持我市各类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积极推动创业促就业,我市出台《福州市小额担保贷款实施细则(试行)》(榕人社就〔2010〕48号),我市持有效《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城镇失业人员和农村居民、高校毕业生、法定劳动年龄段内城乡妇女、参加过SIYB创业培训的城乡劳动者以及外派劳务等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对象由户籍所在地的社区(村)劳动保障工作站或妇联组织推荐,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向经办银行申请贷款。创业地与户籍地或登记失业地不一致的,可在创业地享受小额贴息贷款。
贷款(贴息)额度为高校毕业生10万元,城乡妇女8万,其他人员5万元。由信用社区推荐的免反担保额度掌握在3万元左右。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按符合贷款条件人员人均不超过5万元和经营项目可适当扩大贷款规模,但最高额度不超过20万元。贴息期限最长不超过两年。
(二)创业税收优惠政策
1、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零就业家庭或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刑释解教一年内的人员自主创业从事个体经营的,凡符合相关条件,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符合有关残疾人就业优惠条件的,可以享受现行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政策。
2、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新增岗位新招用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即厂办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的,凡符合相关条件,可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动20%。
3、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退役士兵以及毕业两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凡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的,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社保补贴政策
根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企业(单位)和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实施社会保险补贴的通知》(榕人社就〔2013〕31号)规定: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定额的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补贴。补贴期限,除对自享受之日起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就业困难人员是指是指具有我市户籍,在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并在我市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和求职登记但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应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并且办理就业困难人员认定),主要包括男年满50周岁以上、女年满40周岁以上的大龄城镇居民;失业登记后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居民;持《残疾人证》的城镇居民;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等。
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灵活就业后,要向社区(村)劳动保障工作站申报就业,灵活就业人员按规定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后,向户口地所在社区(村)劳动保障工作站,申请对当年已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每年一次(上半年缴费的,在7月份申报;下半年缴费的,在下一年度1月份申报),未成立社区(村)劳动保障工作站的,可直接向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申报。就业困难人员户口不在社会保险接续地的,直接向接续社会保险关系的同级劳动就业管理中心申请对已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灵活就业人员申请材料应附:
1、《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社保补贴申报表》(劳动保障工作站提供,申请人填写);
2、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3、本人《就业失业登记证》(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原件、复印件;
4、申请补贴年度的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凭证原件、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