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税降费知识竞赛试题及答案判断题集(3)
127.现行企业所得税实行法人税制,企业应以法人为主体,计算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等指标,即汇总纳税企业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不包括分支机构的相应部分。(错)
128.纳税人只能到办税服务厅申请开/具/本人的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错)
129.纳税人对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存在异议的,可以向该项记录中列明的税务机关申请核实。( 对)
130.纳税人只能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办税服务厅开/具/本人的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 (错)
131.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纳税人可以拒绝,进行自行申报。(错)
132.对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扣缴的税款,按年付给百分之二的手续费。包括税务机关、司法机关等查补或者责令补扣的税款。(错)
133.扣缴义务人对纳税人提供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应当按照规定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错)
134.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纳税人提供的信息计算税款、办理扣缴申报,发现纳税人提供的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可以自行更改纳税人提供的信息。(错)
135.纳税人发现扣缴义务人提供或者扣缴申报的个人信息、支付所得、扣缴税款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有权要求扣缴义务人修改。( 对)
136.支付工资、薪金所得的扣缴义务人应当于年度终了后两个月内,向纳税人提供其个人所得和已扣缴税款等信息。(对)
137.非居民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达到居民个人条件时,应当告知扣缴义务人基础信息变化情况,次月按照居民个人有关规定办理扣缴申报。(错)
138.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应当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并按年办理扣缴申报。(错)
139.居民个人向扣缴义务人提供有关信息并依法要求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在工资、薪金所得按月预扣预缴税款时予以扣除,不得拒绝。(对)
140.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预扣预缴税款时,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按八百元计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计算。(对)
141.居民个人办理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应当依法计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收入额,并入年度综合所得计算应纳税款,税款多退少补。(对)
142.年度预扣预缴税额与年度应纳税额不一致的,由居民个人于次年3月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税款多退少补。(错)
143.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应当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并按月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对)
144.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四十的超额累进预扣率。(对)
145.非居民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税款扣缴方法保持不变,达到居民个人条件时,应当告知扣缴义务人基础信息变化情况,年度终了后按照居民个人有关规定办理汇算清缴。(对)
146.扣缴义务人对纳税人报送的专项附加扣除等相关涉税信息和资料没有保密义务。(错)
147.纳税人可以年度中间要求扣缴义务人提供其个人所得税和已扣缴税款等信息。(对)
148.原扣缴义务人应当自纳税人离职不再发放工资薪金所得的次月起,停止办理专项附加扣除。(错)
149.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应税所得或代扣税款的,应当依法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对)
150.仅从一处取得综合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后的余额超过6万元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汇算清缴。(错)
151.纳税人申请退税的,应当依法办理汇算清缴。(对)
152.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纳税人有2处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应当向所有的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错)
153.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取得的所得,属于经营所得。(对)
154.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中的一项或多项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后的余额超过6万元的额,应当依法办理汇算清缴。(错)
155.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税务机关通知限期缴纳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期限缴纳税款。(对)
156.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按照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有关办法办理。(对)
157.纳税人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的,应当在申请注销中国户籍前,向户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对)
158.纳税人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的,如存在未缴或少缴税款,应在注销户籍后,及时结清欠缴或未缴的税款。(错)
159.居民个人可以以持有的军官证、残疾证号码作为自然人纳税识别号。(错)
160.没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由公安部门赋予其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错)
161.自然人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申请退税时应当向税务机关或扣缴义务人提供纳税人识别号。(对)
162.纳税人首次办理涉税事项时,应当向税务机关或扣缴义务人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对)
163.没有居民身份证的华侨,可以有效的华侨身份证明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作为有效身份证件。(对)
164.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是自然人纳税人办理各类涉税事项的唯一代码标识。(对)
165.纳税人首次办理纳税申报或者个人基础信息发生变化的,应报送《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B表)》(对)
166.图书作者去世后,对取得其遗作稿酬的个人,按稿酬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对)
167.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准予按应纳税所得额的30%在税前扣除。(错)
168.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对)
169.市级人民政府发放的科技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错)
170.个人转让股权办理变更登记的,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应当查验与该股权交易相关的个人所得税的完税凭证。(对)
171.纳税人年度中间更换工作单位的,已经享受过的专项附加扣除,不得在新任职、受雇单位重复享受。 (对)
172.取得经营所得额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对)
173.扣缴义务人未将扣缴的税款解缴入库的,会影响纳税人退税。(错)
174.税务机关付给扣缴义务人手续费,应当填开退还书,扣缴义务人凭退还书,按照国库管理有关规定办理退库手续。(对)
175.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等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对)
176.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对)
177.身份验证状态为“验证不通过”的,表示尚未获取到公安机关的居民身份登记信息。扣缴单位可以忽略该结果,正常进行后续操作。(错)
178.首套住房贷款利息的扣除标准是全国统一的。 (对)
179.婚后购买住房,经夫妻双方约定,纳税人发生的符合条件的住房贷款利息支出,住房贷款利息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或由双方分别按照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 错)
180.纳税人享受赡养老人的专项附加扣除的计算时间分别为被赡养人年满60周岁的当月至赡养义务终止的次月。 ( 错)
181.纳税人的子女年满3周岁但未上幼儿园,也能享受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政策。 ( 对)
182.个人接受本科(含)以下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符合本办法规定扣除条件的,可以选择由其父母扣除。 (对)
183.在计算医药费用支出额度时,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疗费用支出不能混合,应按每个人分别计算。 ( 对)
184.纳税人发生符合条件的住房租金支出,允许按照全国统一额度扣除。 ( 错)
185.纳税人王某和李某均符合住房租金扣除条件,其中王某在天津市区工作,李某在天津市下辖区县工作,王某的住房租金扣除金额高于李某。( 错)
186.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时间为取得相关证书的次年。 (错)
187.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允许其从教育费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对)
188.自2005年10月1日起,对从事生产卷烟和经营烟叶产品的单位,减半征收教育费附加。(错)
189.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权提高或者降低教育费附加率。(错)
190.供货企业在向出口企业和市县外贸企业销售出口产品时,以增值税当期销项税额抵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为计税依据,计算缴纳教育费附加。(对)
191.对“三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的,除另有规定外,对随“三税”附征的教育费附加,一律不予退(返)还。(对)
192.对外资企业2010年12月1日(含)之后发生纳税义务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以下简称“三税”)不征收教育费附加;对外资企业2010年12月1日之前发生纳税义务的“三税”,征收教育费附加。(错)
193.对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免征教育费附加。(错)
194.企业缴纳的教育费附加,一律在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中支付。(错)
195.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和出租不动产的,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时,以预缴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一律在纳税人所在地缴纳教育费附加。(错)
196.增值税、消费税的代扣代缴、代征代缴义务人同时也是教育费附加的代扣代缴、代征代缴义务人。(对)
197.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免抵的增值税额,按规定不征收地方教育附加。 (错)
198.负有代扣、代收教育费附加义务的单位,同时负有代扣、代收地方教育附加义务。(对)
199.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山东省减按50%征收地方教育附加。(错)
200.按照现行规定,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地方教育附加。(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