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度福建省市场主体年报公示须知
2018年度福建省市场主体年报公示须知
一、年度报告主体
凡2018年12月31日前在各级市场监督管理(或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统称登记机关)登记注册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均应向登记机关报送2018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二、年度报告时间
(一)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年报时间: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
(二)在海关注册的报关单位、加工生产企业和有减免税设备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统称“海关管理企业”) 不再通过海关相关业务平合报送海关年报,相关个体工商户也不适用纸质年报,改为统一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福建)报送“多报合一”年报。年报时间: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
三、年度报告内容
(一)企业
1.企业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
2.企业开业、歇业、清算等存续状态信息。
3.企业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信息。
4.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其股东或者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
5.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
6.企业网站以及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
7.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对外提供保证担保、所有者权益合计、营业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信息。
8.参保险种类型、单位参保人数、单位缴费基数、本期实际缴费金额、单位累计欠缴金额。
9.主营业务活动、女性从业人员、企业控股情况(分支机构不填报)、分支机构隶属母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仅分支机构填报)。
10.海关管理企业年报内容在报送年报信息基础上,增加英文名称、英文地址等海关年报事项。减免税进口货物处于监管年限内的企业需年报内容待另行发布。
(二)个体工商户
1.行政许可取得和变动信息。
2.生产经营信息。
3.开设的网站或者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名称、网址等信息。
4.联系方式等信息。
5.海关管理企业年报内容在报送年报信息基础上,增加英文名称、英文地址等海关年报事项。
6.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要求报送的其他信息。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
1.行政许可取得和变动信息。
2.生产经营信息。
3.资产状况信息。
4.开设的网站或者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名称、网址等信息。
5.联系方式信息。
6.参保险种类型、单位参保人数、单位缴费基数、本期实际缴费金额、单位累计欠缴金额。
7.主营业务活动、女性从业人员、通信地址、从业人数。
8.海关管理企业年报内容在报送年报信息基础上,增加英文名称、英文地址等海关年报事项。
9.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要求公示的其他信息。
四、年度报告方法和步骤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自行通过互联网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福建)(以下简称“公示系统”)(fj.gsxt.gov.cn)报送年度报告;或登录原漳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http://gsj.zhangzhou.gov.cn/)进入“公示平台”报送年度报告。具体方法和步骤如下:
1.公示系统身份认证。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根据自身情况,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之一进行身份认证:(1)电子营业执照身份认证。持有电子营业执照的,可以利用电子营业执照进行身份认证,登录公示系统报送年度报告。(2)联络员身份认证。市场主体选择在互联网登录网上工商平台办理联络员备案的,在办理完成后即可通过互联网登录公示系统进行年度报告;市场主体选择在工作日时间到其登记机关办理联络员备案,上午办理完成的当天下午即可通过互联网登录公示系统报送年度报告,下午办理完成的当天晚上即可通过互联网登录公示系统报送年度报告。(3)CA证书身份认证。持有有效福建CA证书且在服务期内的,可以利用CA证书进行身份认证,登录公示系统报送年度报告。
2. 报送年度报告并公示。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登录公示系统,进入“企业信息填报”模块,持有电子营业执照的,选择“电子营业执照登录”;联络员备案的,选择“工商联络员登录”;使用CA证书的,选择“CA证书登录”。登录后按网页提示操作,如实填报年报相关信息,完成向登记机关报送年度报告并公示工作。
个体工商户可以通过手机微信关注“福建工商”公众号,进入“个体工商户年报”菜单报送年报,也可按照上述方式通过公示系统“企业信息填报”模块报送年度报告并公示,还可以以纸质方式向登记机关报送年度报告(在海关注册的个体工商户除外)。
市场主体发现年度报告公示信息有误的,应当在年度报告报送截止日期(2019年6月30日)之前及时更正,更正前后的内容同时公示。
五、法律责任
市场主体对报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未在本通告期限内依法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以及在年度报告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登记机关将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个体工商户为经营异常标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