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行政机关公务员考核管理系统:http://www.gxgwykh.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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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机关公务员平时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正确评价公务员的工作实绩和效率,督促公务员增强工作责任感,尽职尽责,努力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及《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务员年度考核实施办法(试行)》,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员平时考核是指对行政机关非领导成员的考核。对领导成员的考核,由主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平时考核是定期考核(即年度考核,下同)的基础,为定期考核提供依据。
第四条 平时考核应从实际出发,坚持分类考核、量化评价,注重平时、综合评定,依法实施、简便易行的原则,实行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办法进行。
第五条 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对各单位公务员平时考核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
各单位人事(干部)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公务员平时考核工作。
第六条 各级机关内设机构正职的平时考核,由本机关正职领导或授权主管副职领导负责;内设机构副职的平时考核,由其所在内设机构正职领导负责;内设机构非领导职务人员的平时考核,由其所在内设机构正职领导或授权主管副职领导负责。
第七条 平时考核重点考核绩和勤,即以公务员的职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重点考核公务员完成日常和阶段工作任务情况,完成领导交办或临时工作的情况以及出勤情况。
第八条 平时考核的等次分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四个等次。
第九条 平时考核评定优秀等次人数,一般掌握在本机关参加平时考核的公务员总人数的百分之三十以内。
第十条 平时考核的基本程序为:
(一)制定平时考核工作方案。拟订本单位公务员平时考核实施方案,报送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备案。
(二)拟订个人年度工作计划。将上级部门及本单位部署的年度工作任务,逐级分解到相关部门及职位,由公务员本人结合职位职责,拟订个人年度工作计划(或考核指标,下同),作为平时考核的依据。个人年度工作计划经主管领导核准后,报单位人事(干部)机构备案。
(三)个人工作记实。公务员根据工作进展情况,填写工作记实,主要是对照年度工作计划记载完成任务情况,采取的创新举措情况,以及出勤、奖惩等情况。
工作记实可采取日记、周记或月记等形式,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四)主管领导审核评鉴。主管领导根据公务员工作记实或工作总结,每季度进行一次审核评鉴。
对窗口服务人员,可参考服务对象评价情况对考核对象进行评鉴。
(五)考核结果备案。各单位人事(干部)机构应将平时考核结果登记备案,建立公务员平时考核工作档案,为定期考核提供依据。
第十一条 公务员平时考核结果均在良好以上等次,且有两次以上优秀等次的,定期考核方可确定为优秀等次。
平时考核有两次一般等次,或有一次较差等次的,定期考核应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
平时考核有三次以上一般等次,或有两次以上较差等次的,定期考核应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第十二条 公务员不按时或不按规定填写工作记实的,主管领导可对其进行告诫,并将其该考核期评定为较差等次。凡被告诫两次以上者,当年定期考核应确定为不称职等次。公务员无故不参加平时考核的,不能参加当年的定期考核。
第十三条 平时考核情况采取一定的形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公务员对平时考核定为较差等次不服,可以按有关规定申请复核和申诉。
第十四条 主管领导要根据被考核人的工作记实和审核评鉴结果,及时与被考核人沟通,针对履行职责中存在的问题,督促、指导被考核人弥补不足,改进工作。
平时考核被评为一般、较差等次的,主管领导应对其进行告诫谈话,说明原因,指出问题,提出改进工作要求。
第十五条 公务员平时考核的情况与公务员职务晋升、奖惩培训等结合,对平时考核表现优秀的,及时给予鼓励或表扬;对平时考核表现为较差的,及时进行诫勉谈话,组织离岗培训等。
第十六条 平时考核结果在年度考核中所占的权重不低于60%。平时考核的绩、勤等结果,可以直接导入年度考核。德、能、廉等内容可以平时收集,在年度考核时集中汇总评价。
第十七条 公务员因挂职锻炼或工作需要抽调到外单位工作,在外单位工作未超过6个月的,由外单位提供考核意见,派出单位主管领导提出平时考核评鉴意见。
第十八条 平时考核内容按照不同类别、不同层级、不同岗位公务员的特点和要求确定。根据考核内容,科学合理确定考核指标。
第十九条 进一步扩大平时考核的民主化。拓宽考核评价渠道,公开考核的内容、程序、办法和考核结果,不断增强平时考核工作的透明度。建立健全服务对象评价机制。
第二十条 加快建立和完善公务员考核信息管理系统,逐步推广网上工作记实、个人述职、综合评鉴,提高平时考核工作效率,增强可操作性和可持续性。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公务员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