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高级会计师申报条件-安徽省高级会计师评审条件(2)
6、参加省级以上财政部门举办的会计知识大赛获得一等奖。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标准条件中的工作业绩和论文著作,从取得现任专业技术资格后开始计算。
第十四条 取得学历、会计师资格及从事会计工作年限,其截止日期计算到申报年度当年年底。
第十五条 实施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申报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时,须被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并满足本标准条件第九条所规定的相应年限。
第十六条 受党纪、政纪处分未满处分期的,不得申报;任期内,年度考核未确定等次或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当年不得申报且任期顺延;申报材料有弄虚作假的,除取消申报人当年申报资格外,在以后的2年内不得申报。
第十七条 本标准条件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一)所称“学历”是指:国家承认的财经类专业学历,非财经类专业申报人员,必须具有相关财经类专业学习经历。
(二)所称“主持或承担”是指:该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或项目成果鉴定书(主管部门鉴定认可)注明的前5名。
(三)所称“公开发行的学术期刊”是指:具有CN(国内统一刊号)、ISSN(国际统一刊号)的学术期刊;著作须有ISBN(标准书号)。论文、著作、专业报告作者,须为本人独立撰写或为第一作者。
第十八条 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考评工作在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领导下,由省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省财政厅会计处)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本办法中所称“以上”,均含本级。
第二十条 本标准条件由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分工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标准条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5年9月29日由省财政厅、省人事厅联合印发的《安徽省高级会计师资格标准条件(试行)》(财会〔2005〕875号)同时废止。